今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始二審吳英案,在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據(jù)知情人士透露,,二審中,厘清以白手起家創(chuàng)辦本色集團的吳英所借資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經營活動,,還是個人揮霍挪作他用,,將成為判決的關鍵,。 東陽億萬富姐吳英案一審于2009年4月開庭。2009年12月18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2010年1月,,吳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出生于1981年5月20日的吳英,一手創(chuàng)立本色集團,。在鼎盛時期,,吳英購入東陽漢寧路百余個商鋪,旗下本色系公司多達10余家,。據(jù)一審判決書中稱,,從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為名,,先后從林衛(wèi)平,、楊衛(wèi)陵、楊衛(wèi)江等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339.5萬元,,用于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集資詐騙人民幣38426.5萬元。 一審中,,金華市中院認定吳英借資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審判決書中稱,“隨意處置集資款,,在負債累累,,無經濟實力且無經營管理能力的情況下,不計回報,,虛假設立公司,,揮霍集資款�,!� 據(jù)了解,,此次二審,吳英借資的行為是否為“集資詐騙”已成爭議焦點,而父親吳永正曾向媒體透露二審中律師仍將為吳英發(fā)起無罪辯護,。 吳英于上訴書中提及上訴理由時認為,,其本人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意圖,所借資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經營活動,,僅有少部分用于購買個人物品,,因此不存在肆意揮霍。同時,,吳英稱未實施欺詐行為,,也沒有虛構借款用途。其余的上訴理由還包括,,債權人都是親朋好友,,不是集資行為,而所謂的部分被害人,,已被法院判決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 在看守所內,吳英先后寫了三份共計數(shù)萬字內容的《上訴材料》,、《控告材料》,、《檢舉材料》并提交給浙江省高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