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場首拍落幕,,但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中顯示,,土地期滿后的處理方法為“出讓人無償收回”。網友們掀起了繼《物權法》之后新一輪關于土地使用權到期后該如何處置的爭論,。
70年后房子會否成“空中樓閣”
有網友稱,無論是“出讓人無償收回”,還是“出讓人收回并補償相應殘余價值”,,與現有國家法規(guī)中“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自動續(xù)期”、“無償自動續(xù)期”的規(guī)定,,顯然完全不同,。若上海這個規(guī)定得到承認并落實,那將意味著,,賣完地的地方政府在70年后又可以將所售土地收回來,,重新再賣一次。
70年后,,我們的房子會不會成為沒有土地使用權的“空中樓閣”,?這一直是橫亙在公眾心頭的不動產憂慮。這個最受關注的核心問題至今也未得到明確,�,!俺鲎屓耸栈亍鄙踔潦恰盁o償收回”的上海新規(guī),讓人頓感振聾發(fā)聵,。試想,,土地70年后將被政府收回,房子成為“空中樓閣”,,現在的房價豈不是被嚴重高估了,,買房炒房豈不就是股市中的博傻游戲?
“無償收回”讓人無法再選擇性忽視土地租期的風險因素,,同時也徹底打破了買房人對于必定獲得政府保護的樂觀和幻想,。因為,房子建在出讓人將到期收回的土地之上,,是和汽車一樣的“消耗品”,、“貶值品”,,而且貶值速度更快。
“自動續(xù)期”是“無償”還是“有償”
有網友分析稱,,《土地管理法》草案中并未明確“自動續(xù)期”是“無償”還是“有償”,。事實上,土地使用權續(xù)期問題并非因《土地管理法》修訂而產生,。國務院于1990年5月19日頒行的《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第12條明文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由國家無償取得,。”這一規(guī)定使得在中國內地發(fā)生的商品房買賣事實上都成了“使用權租售”,,業(yè)主實為“承租人”,,只不過是一次性支付了30年到70年不等的租金而已。這一規(guī)定明顯違背公平原則,,因而自通過之日起就備受質疑,。經過反復的立法博弈,八次審議方獲通過的《物權法》終于在法律層面對此進行了校正,。該法第149條規(guī)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
根據“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的原則,,作為國家基本法律的《物權法》要優(yōu)于作為行政法規(guī)的“暫行條例”。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xù)期”事實上已經取代了之前的“到期國家無償收回”,。但《物權法》所規(guī)定的“自動續(xù)期”并未明確是“無償”還是“有償”,。如立法欲明確為“有償自動續(xù)期”,還需要明確“有償”的計算標準,。
公權決策不能把民意甩到一邊
有網絡文章認為,,若不能公平合理地解決土地使用權的“70年大限”問題,本已飽受煎熬的房地產業(yè)必將再受打擊,。房價本就高企,,續(xù)期的費用無疑仍要列入房價。若是象征性地交費續(xù)期還好,,一旦費用偏高,,必將招致民怨沸騰。
與其將來面對激烈的社會沖突,,不如盡早公開草案,,引入立法博弈,并以此來爭取更多的民意認同,防范潛在的社會風險,。當務之急,立法機關應廣開言路,,面向社會征集《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對初選入圍的草案不論制訂者為何方,都應及時公開,,供民眾參與討論,。《土地管理法》修訂不能再走“部門立法”的老路了,。
另有網友認為,,出臺“土地期滿無償收回”規(guī)定,事前應向社會公開信息,,廣泛聽取民眾的意見和建議,,并在采納民眾合理建議、完善法定程序后才能實施,。上海國土部門“不宣而戰(zhàn)”的舉動,,與其說是一種來自出讓人的風險告知,不如說是一種不公平,,是違法,。它的最大的不足,不在于它是否過于簡單,,而在于是否給了所有參與土地交易的人發(fā)表意見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