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從香港高等法院獲得了該院致國美電器創(chuàng)始人及大股東黃光裕的傳票,。 該傳票顯示,,國美董事局(下稱“國美”)向黃光裕提出了七項索償,唯金額不明,。有關方面透露,,黃光裕本人是否能收到傳票,仍是未知數,。
七項索償
昨日在香港高等法院,,本報記者獲得了這份傳票復印件,同時還遇見一些香港律師行派出文員也索取該案資料,。 傳票顯示,,國美一共向黃光裕提出了七項索償——除8月5日國美公告對黃光裕的兩點訴訟原因(回購行為違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責任及誠信)外,還要求黃光裕提供回購公司股份的相關賬目,,包括所有與之相關的利益,、款項及物業(yè)等;在相關賬目的基礎上,國美要求黃光裕賠償所有金額,,包括利息,、成本等。 不過,,國美沒有列出具體的賠償金額,。 香港高等法院在傳票中注明,傳票必須在12個月內送達被告黃光裕,,其必須在收到傳票后14日內作出回應,;若黃光裕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作出是否抗辯的回應,原告即國美可繼續(xù)訴訟,,高院也將不需要向黃作出通知,,并作出相應判決。
送達成疑
事實上,,國美對黃光裕的起訴,,源自于去年8月香港證監(jiān)會對黃光裕和杜鵑夫婦二人的調查。當時,,香港證監(jiān)會指控黃,、杜二人策劃國美電器在2008年1月及2月的股份回購,目的是以國美電器的公司資金購買本來由黃持有的股份,,令黃可以使用出售股份所得,,向一家財務機構償還一筆24億港元的私人貸款。香港證監(jiān)會指出,,上述計劃令國美電器損失約16億港元,。 香港證監(jiān)會對黃、杜二人的調查雖然有了結果,,但在司法訴訟上卻一直沒有進展,。去年8月5日,香港證監(jiān)會根據刑事法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控告黃,、杜二人,,指他們涉及國美電器股份交易的證券欺詐行動,并向法院申請發(fā)出強制令,,凍結二人及其公司Shinning
Crown Holdings和Shine Group
Limited約16.5億港元的資產,。 香港證監(jiān)會在去年8月5日的公告里指出:“臨時強制令是法院應證監(jiān)會單方面申請所發(fā)出的命令,被告未有機會回應證監(jiān)會的指控,�,!痹邳S、杜二人沒有回應的情況下,,去年9月8日,,香港證監(jiān)會在公告中表示,,必須要遵守香港高等法院的規(guī)則及程序,向身處內地的黃,、杜妥善送達有關的法律程序文件,。然而這一送就杳無音信。在去年9月8日的公告中,,香港證監(jiān)會表示:“證監(jiān)會在展開上述法律程序文件,。
然而這一送就杳無音信。
在去年9月8日的公告中,,香港證監(jiān)會表示:“證監(jiān)會在展開上述法律程序后,,隨即開始送達文件程序。為協助法院文件送達,,證監(jiān)會一直與內地機關保持聯系,。”但直至昨日,,本報記者向香港證監(jiān)會查詢法院文件是否已經送達黃,、杜二人時,發(fā)言人仍表示尚沒有更新的情況可以披露,,并表示對個別案件不予評論,。
最后“居住地”
美國溫斯頓國際事務所古穎欣律師昨日向記者分析指出,由于香港與內地屬于不同司法管轄區(qū)域,,因此香港證監(jiān)會在運用刑事法例起訴黃光裕時,,必須將某些法律文件送達黃本人。她指出,,此次國美在傳票中并未明確表示是否根據《公司條例》,,但向黃光裕索償的訴訟要求,,可被認為是民事訴訟,。 她表示,根據香港民事訴訟程序,,傳票寄到被告最后已知的居住地即可視為送達,。本報持有的傳票顯示,黃光裕最后已知的住址是香港半山羅便臣道62B號33樓A室,。 古律師指出,,黃光裕可就傳票是否送達他本人作出挑戰(zhàn),,而單就這一針對司法程序是否妥當的訴訟就能拖延很長時間,。她表示,若黃承認傳票送達,,并向香港高院提出抗辯請求,,國美則須進一步列明索償金額明細,,雙方正式進入下一步的司法程序,包括取證和庭審等,�,!跋愀圩C監(jiān)會起訴黃光裕,法院都還沒有最后判決,�,!彼硎荆摪复_實將會曠日持久,,涉及案情復雜,,難以估計雙方勝算。 她認為,,從國美同意控告黃光裕,,到律師事務所準備資料發(fā)出訴訟狀,往往需要一段時間,。國美也在公告中表示,,是經過數月的內部調查后,才決議向黃提出訴訟,。而此次提出訴訟的時間,,與黃光裕提出罷免國美執(zhí)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陳曉等時間吻合,她認為或只是巧合,。 記者昨日致電國美代表律師查詢有關傳票是否已寄出等情況,,但截至發(fā)稿,該律師尚未回應記者留言,。而香港高等法院也未透露傳票具體的寄送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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