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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搞好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的審計,,5月29日,審計署制定并向審計系統發(fā)出關于嚴格救災款物審計紀律的若干規(guī)定,。規(guī)定如下: 一、必須嚴格執(zhí)行《審計署關于加強審計紀律的規(guī)定》(即“八不準”審計紀律)和各項廉政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與被審計單位發(fā)生任何形式的經濟利益聯系,; 二、必須落實參加審計單位一把手責任制,,不得推卸責任,、玩忽職守; 三,、必須服從統一安排和調遣,,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絕執(zhí)行任務; 四,、必須處理好審計與救災工作的關系,,不得因抗震救災而延緩、放松審計或影響抗震救災工作的正常進行,; 五,、必須依法認真處理群眾舉報,不得敷衍塞責,、推諉扯皮,; 六、必須確保審計質量和效率,,對重大問題要一查到底,,查深查透,不得因遇到困難和阻力而回避,、退縮和放棄,; 七、必須及時,、如實報告審計情況,,不得拖延、隱匿和瞞報,; 八,、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定期,、統一公告審計結果制度,,不得擅自傳播不準確的審計信息,。 以上規(guī)定,全體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照執(zhí)行,。對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