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汶川地震專題]
記者從民政部獲悉,為妥善解決汶川地震災區(qū)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2008年5月20日,,根據國務院決定,民政部,、財政部和國家糧食局聯合下發(fā)通知,要求四川,、陜西,、甘肅,、重慶,、云南各省(市)民政廳,、財政廳,、糧食局對因災生活困難的群眾實施臨時生活救助。 通知要求,,臨時生活救助包括補助金和救濟糧,。救助對象為因災無房可住、無生產資料和無收入來源的困難群眾,。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0元補助金和1斤成品糧,,補助期限三個月。因災造成的“三孤”(孤兒,、孤老,、孤殘)人員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600元,受災的原“三孤”人員補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補助期限三個月,;發(fā)放補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救濟糧由中央從中央儲備原糧中無償劃撥給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原糧的出庫、調運和將原糧加工成成品糧,,免費提供給救助對象,;補助金由民政部門直接發(fā)放給救助對象,實行按月發(fā)放,。救濟糧的出庫,、調運、加工和發(fā)放由糧食部門會同民政部門辦理,。 又訊
民政部日前下發(fā)緊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做好收養(yǎng)災區(qū)孤兒咨詢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