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原告蒙克雷爾股份公司、盟可睞(上海)商貿有限公司訴被告經緯聯動(北京)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紀先生侵犯名譽權糾紛一案,,認為紀先生發(fā)表的相關言論不構成名譽權侵權,駁回了原告蒙克雷爾公司,、盟可睞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 “職業(yè)打假人”紀先生于2013年在北京新光天地購買了意大利蒙克萊女裝,該服裝標注的面料是浣熊毛,,但經國家皮革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鑒定,,面料材質為貉子毛。 紀先生認為該服裝是假冒材質商品,,在采訪中稱北京新光天地監(jiān)管失職,、商業(yè)欺詐,“蒙克萊”品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蒙克雷爾公司,、盟可睞公司認為,,涉案服裝吊牌上將貉子毛標注為浣熊毛屬于中文標注錯誤,,不存在假冒偽劣、欺詐行為,,向法院起訴,,主張紀先生及網站經營者經緯聯動公司發(fā)表涉案文章構成侵權。 【分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職業(yè)打假人雖非嚴格意義上的消費者,,但實際進行了以零售價購買商品的行為。盡管職業(yè)打假人進行索賠,、借用媒體曝料施加壓力的目的是為了經濟利益,,但在當前中國假貨較多、欺詐常見的情況下,,對職業(yè)打假人的言論不宜過于嚴苛要求,,不應一概將其認定為單純的商業(yè)言論。法院應綜合考察其言論的主要內容,、目的來認定言論的性質,,以是否基本屬實、是否借機誹謗標準來認定言論的侵權與否,。 本案中,,服裝標簽成分有誤的基本事實是存在的,僅在是構成“欺詐”還是僅“標志有誤”方面存在各方認識上的不同,。而客觀上,,對“標注有誤”的情況是否構成欺詐,存在不同主體的不同理解,,不能排除相關主體會把中文標牌將“貉子毛”標成“浣熊毛”理解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及“欺詐”的情況。 對打假人發(fā)表的對相關事實的真實觀點,、誠實批評,,不能僅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就認定為惡意和侵權。紀先生因為原告及相關商場未按照通知規(guī)定的時間,、條件滿足其和解要求,,認為相關主體投訴無門、推卸責任,,難謂惡意誹謗,,仍屬于發(fā)表自己真實看法的范疇。 法院認為,,在認定紀先生有關“欺詐”,、“以假充真”的評論是否屬于惡意借機詆毀時,應考慮普通人對服裝中文標錯可能產生的判斷和認知情況,,而不宜要求職業(yè)打假人具有與法律專業(yè)人士同等水平的法律知識和判斷能力,。職業(yè)打假人的存在增加了不良商家的造假成本,,通過正常的、基本真實的輿論監(jiān)督使得不良商家不敢造假或少造假,,對市場的凈化,、消費者利益的維護具有積極作用。對基本內容真實事件的曝料,,最終受益者是作為整體的消費者,,并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紀先生接受采訪的相關言論尚達不到詆毀的程度,,未超出對商品質量進行批評,、評論的合理范圍,不構成侵犯名譽權,。 原告作為經營者,,雖然因服裝成分標注有誤而承受“欺詐”、“以假充真”的負面評價,,相關評價可能并不準確,、法律定性上可能存在爭議,但畢竟其確實中文標注有錯誤,,即使是簡單錯譯而非故意欺詐,也可能引發(fā)部分消費者的誤認和非議,,其對尚未達到侵權程度的批評和監(jiān)督有適度容忍的義務,,并應對相關商品上的錯誤標注加以改進。 最后,,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