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訂已進入了修訂稿在業(yè)內征求意見的階段,注冊制實施方案將于年底發(fā)布。這些最新進展表明,,注冊制離我們越來越近了�,,F行詢價機制能否適應注冊制的要求,注冊制又將對其產生怎樣的沖擊之類問題都亟須解決,。為配合注冊制的推出,對詢價制這一舶來品加以本土化改革已成當務之急。筆者認為,,把向部分機構投資者詢價改為向全體投資者詢價,,可能是一種不錯的選擇。
由于我國的股市環(huán)境和發(fā)達國家的市場有很大不同,,在國外市場普遍運用的詢價制在我國出現了許多問題,,無疑,所有這些問題都將影響注冊制的順利實施,。最突出的問題是,,投資者和發(fā)行人之間未形成真正的博弈,報價方(詢價機構)的報價只是定價方(發(fā)行人和承銷商)的一種參考,,而定價方卻可以左右報價方,。再加上保薦承銷商和發(fā)行人結成利益高度一致的共同體,致使一,、二級市場定價偏離度過大,,新股紅利過于豐厚。而國外老牌市場卻是另一番景象:新股發(fā)行并非易事,,承銷商要靠自身固定的客戶群,,而承銷商與客戶群的關系是長遠的,與發(fā)行人的關系是一時的,,承銷商在發(fā)行人和客戶群之間非得保持不偏不倚的關系不可,,這就促成了投資者和發(fā)行人的充分博弈。同時,,國外市場也沒有炒新股的習慣,,因為新股未必一定比老股好,新股發(fā)行失敗或上市破發(fā)都是常態(tài),。
基于這樣的現實,,在將詢價制本土化,或探索詢價制之外的本土化的發(fā)行新路子時,,我們應該考慮通過幾個步驟,,在一級市場逐步形成淘汰機制:一是完全市場化或逐步完全市場化,二是充分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并滿足其利益訴求,,三是要逐步和最終消除一,、二級市場定價過大的偏離度,四是消除炒新現象,,五是使中介機構處于中立地位,。
為此,筆者建議,,在新股發(fā)行詢價時,,由向部分機構投資者詢價改為向全體投資者詢價。
具體做法有兩種:一種是向全體投資者詢價,,投資者按自己的報價和申購量預交款,。由于市場上存在多年的炒新情緒,,初始階段可能會有部分投資者高價搶籌,可從申報總量中剔除部分高報價,,剔除部分可考慮占總申報量的10%至30%,。然后,將剩余申報量按價格從高到低排序,,排到什么價位能將本次擬發(fā)行股份發(fā)出去,,就以此價作為發(fā)行價。該價位以上報價為有效報價,,按申購量配售,,也可設申購上限。第二種做法,,是向開立賬戶5年及以上的機構和個人投資者詢價,,不剔除高報價,定價方法同上,。第二種做法應視發(fā)行規(guī)模只向詢價對象配售總發(fā)行股份的60%至80%,,其余部分由開立賬戶不足5年的投資者網上申購。賬戶開立5
年及以上投資者也可選擇網上申購,,但網上網下只能選擇一方,。
這兩種做法都將引導一、二級市場定價基本接軌,,進而逐步消除一,、二級市場定價偏離度過大的問題,抑制新股紅利過大的現象,,讓新股上市首日破發(fā)增多并逐漸成為常態(tài),。經過一段時間的磨合,一級市場報價會變得理性,,研判公司價值將成為報價前的必修課,,二級市場不管定價多高均有人接盤的炒新情緒將慢慢消散;同時,,讓全體投資者參與詢價也滿足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訴求,,定價因而實現了完全市場化。不過,,可能出現的問題是,,初始階段定價市盈率會上浮,超募或有增無減,,發(fā)行人和承銷商的利益共同體也不可能一下子就消除,。但只要堅持一定時間,定價越高破發(fā)越多,、虧損越重的現實,,會逼迫定價市盈率下移,,一旦一級市場認購不足或發(fā)行失敗,一級市場的淘汰機制就形成了,。這時,,也只有這時,承銷商才有可能關注如何構建自己的客戶群,,才有可能回歸其中立的定位,,此時才能將新股配售權交給承銷商。
另外,,為了穩(wěn)妥起步,,可考慮有序推進,還可出臺一些配套措施,。比如,,保薦承銷商向全體投資者公布其對被保薦公司的投研報告,鼓勵或組織其他權威投行發(fā)布投研報告,,以引導定價;規(guī)定新股發(fā)行完成到上市日有不少于三個月的鎖定期,,將短線資金驅離一級市場,同時適當加大新股供應量等,。有人認為炒新是因為新股供應不足,,加大新股供應就能制止對新股的熱炒,實情并非如此,。惡炒新股,,是一、二級市場定價偏離度過大的結果,。所以,,只有在一、二級市場定價接軌的情況下加大供應量,,才能有效抑制炒新積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