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報讓礦難消失,把安全生產的嚴峻形勢變成了太平盛世平安無事,,讓社會失去自我凈化的能力和機會,,這種臨深淵而不自知的邁步難道不比臨深淵更可怕嗎?在這個意義上,,我們不僅要對礦難處罰夠狠,,對礦難瞞報更要加倍懲處。
你問責,,我瞞報,。你加大懲處力度,我加緊瞞報力度,。這些年,,礦難事故的核心,,已不在生產安全的教訓汲取與監(jiān)管重視,卻日益淪為礦難瞞報與反瞞報的較量,,可悲可嘆,。是什么讓一些人不去抓安全,而去重瞞報,?
不說前不久發(fā)生的黑龍江雞西礦難瞞報,,也不說這些年各地礦難瞞報與礦難頻發(fā)比翼齊飛的事件。單說在一個地方,,礦難瞞報也是十分頻繁,,據(jù)報道,僅云南一地,,從去年9月至今,,短短七八個月時間,就有9起煤礦瞞報事故,。盡管這些都已查出來了,,但我們仍然要問,還有沒有沒查出來的,?其他地方瞞報成功的礦難又有多少,?
礦難一發(fā)生,瞞報,、瞞報,、再瞞報,如此不斷重復,;給遇難者家屬巨額“封口費”,、把本地監(jiān)管拉下水“貓鼠一窩”,如此千篇一律,。這般不厭其煩的背后,,是什么讓這些人樂此不疲?說到底又是處罰制度存有短板,。2007年國辦專門就查處瞞報事故行為發(fā)出通報,,《刑法修正案(六)》等亦有針對不報和謊報處罰的相關規(guī)定,但現(xiàn)實中因瞞報本身而受嚴懲的并不多見,。對于相關政府工作人員,,參與瞞報的風險成本太小,查出來了接受對礦難的處罰就是,,沒查出來照樣升官發(fā)財,,如此這般,想遏制礦難瞞報都難。
去年5月,,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副局長黃毅接受媒體采訪時說,,為什么礦難頻發(fā)?因為處罰下手不狠,,雖然法律規(guī)定的處罰手段是很硬的,。黃毅還有兩個發(fā)問:國家規(guī)定最高罰款200萬元,但哪個地區(qū)的煤礦罰款達到了這個數(shù),?有的地區(qū)達到80萬,、100萬就算高的了;行政法規(guī)里規(guī)定,,某個行政區(qū)域內有一兩處非法生產的礦井,,就要對行政領導免職,現(xiàn)在有幾個免職的,?
對礦難處罰下手不狠,,對礦難瞞報下手更不狠。從根本上來說,,還是覺得瞞報情有可原,,沒嚴重到比礦難本身更可怕的地步。這讓人難以理解,。礦難是大事,,難道對礦難的瞞報就不是大事嗎?礦難讓若干生命殞滅了,,瞞報卻讓他們死了白死,除了家屬其他人都不知道,,有的甚至家屬都不知道,,這難道不比讓生命殞滅更惡劣嗎?礦難發(fā)生了,,各方會因此汲取教訓,、亡羊補牢,瞞報卻讓礦難消失,,把安全生產的嚴峻形勢變成了太平盛世平安無事,,讓社會失去自我凈化的能力和機會,這種臨深淵而不自知的邁步難道不比臨深淵更可怕嗎,?
要想讓一項制度的嚴厲條款發(fā)揮作用,,其他配合條款也必須同等嚴厲。這是用制度進行有效管理的常識,。在這個意義上,,我們不僅要對礦難處罰夠狠,對礦難瞞報更要加倍懲處。不僅要鼓勵對礦難的舉報,,更要對舉報人以實質性物質獎勵和安全保護,。這樣,礦難發(fā)生了,,相關責任人才不敢瞞報,,即使想瞞也瞞不了。把這些漏洞堵住了,,才可能迫使他們回到安全生產的正道上來,,不敢有須臾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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