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去超市購物并在自助寄存柜寄存了挎包,,結賬后卻打不開箱柜,。后在工作人員幫助下打開箱柜,,挎包卻已不翼而飛,!小張報警并要求超市給予賠償,。但超市方面稱,,小張不能證明在自助寄存柜里存放過“丟失的挎包”,,拒絕賠償,。
超市寄存物品給市民購物帶來便利,,但是寄存物品莫名丟失的現象也屢屢發(fā)生。在超市寄存的物品丟失了,,是否可以要求超市賠償呢,?
通常大型超市為前來購物的消費者提供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柜寄存兩種方式,雖然都是物品寄存,,但是兩種寄存方式的合同性質卻不同,。人工寄存為保管合同關系,而自助寄存則為借用合同關系,。若是保管關系,,超市要對其保管的財物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若是借用關系,,注意義務和風險則更多的要歸于借用人自己,。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保管合同是以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及保管物交付為成立條件。借用合同則是指一方將物無償借與他方使用,,他方使用后返還其物的合同,。
人工寄存是一種典型的保管合同關系,自助寄存則是顧客在不通知超市的情況下,,隨時存取包裹,,超市工作人員對顧客寄存行為并不掌握,亦無法實現對寄存物品的控制占有,,所以自助寄存柜是在商家與消費者之間形成了一種新型借用關系,。可以看出,,兩種關系的客體明顯不同:人工寄存保管關系針對的是顧客交付的寄存物品,;而自助寄存借用關系針對的則是超市提供的自助寄存柜。
合同的性質不同,,法律對其的規(guī)范和處理也是不同的,。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若保管合同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可以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超市人工寄存合同為無償保管合同,,故超市在此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如果顧客所寄存的物品丟失,,而超市存在故意或過失的情況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由于顧客的原因如將牌號丟失被他人領走物品則由顧客自己承擔損失,。所以人工寄存出現糾紛可以依照合同法中保管合同的規(guī)定進行規(guī)范和處理,。
而自助寄存不同,柜子和寄存物均處于消費者的控制下,;超市作為出借人對借用物負有瑕疵擔保責任,保證借用物應有的使用效能,,并對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予以明示,。對自助寄存物的安全,超市與消費者各自承擔責任,,如由于消費者未關好門,、未取走鑰匙、遺失密碼條或泄漏密碼等自身原因造成物品丟失,,超市不承擔責任,;如由于柜子原因,包括柜子不結實,、門關不嚴,、電子密碼故障等造成物品丟失,超市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論是人工寄存還是自助寄存,常常只有消費者自己知道寄存了什么東西,,所以關于寄存物品舉證責任歸于消費者,。
司法實踐中,雙方常常對丟失物品賠償多少頗有爭議,,原因就在于現金及貴重物品難以考證,。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損毀、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貴重物品通常價值較大,保管危險系數高,,保管人須盡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并且需要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而且這類物品一旦毀損、滅失,,所有人損失較大,,保管人也需承擔較重的賠償責任。所以,,多數超市不論是自助寄存還是人工寄存都會設有提示,,如“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請勿寄存,遺失自負”等,。
在相關案件審理中,,有時根據證人證言、派出所筆錄,、當事人陳述等相互印證,,可以確定丟失包內部分物品,但是很多情況下卻無法證實,。所以,,消費者如果未按照超市提示寄存貴重物品并丟失,若不能舉證證明寄存物是什么,,最終不利后果只能由消費者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