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年年底以來,,安徽省宿松縣一些個體經營戶被要求到公安局孚玉鎮(zhèn)派出所交500元錢的“贊助費”。如果不愿交,,警察便會說:“你自己看著辦,,反正就是一種長遠的感情投資”。而且,,派出所在收錢后也不給發(fā)票,。(1月11日中國之聲) 其實,2008年11月,,陜西神木大柳塔公安分局也曾在“花錢買平安”的名義下,,向當地70余名煤老板收取 “贊助費”300余萬元。 地方公權力部門向公民攤派“贊助費”,,是在利用國家公器尋租,,這錢與其叫“贊助費”,毋寧叫“保護費”,,這哪里是“長期感情投資”,,分明是毒化警民關系。從根本上說,,這也扭曲了公權源于公眾,、服務于公眾的法治本義,使之異化為公權私相授受的關系,。 在媒體介入后,,一則,派出所所長表示:贊助費很可能是下屬保安公司收取的“保安服務費”,,并非是正式民警收費,。原來,,這又是“臨時工”惹的禍。二則,,宿松縣公安局已表示:費用全部退回,,責成縣保安公司相關負責人對“超范圍收費”上門做出解釋,并嚴肅處理責任人,。 這個解決方案看似圓滿,,卻回避了問題的關鍵,甚至給了“贊助費”合法的生存空間———改名“保安服務費”,,只需要處理“超范圍收費”,。當地警方表示:因為警力不足,所以才成立了保安公司,,所以才要收錢,。這個理由與大柳塔公安分局收“贊助費”的理由如出一轍,。 但是,,《人民警察法》規(guī)定:國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經費。人民警察的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預算。如果覺得經費和警力不足,,應向財政要求,,而不是把主意直接動到納稅人頭上。納稅人之前已然納稅,,就有權享受公共服務,,再向他們收費,無論叫什么名稱,,都是重復征稅,,都是非法的。 在攤派“贊助費”的新聞里,,公眾始終弄不明白:是執(zhí)法真差錢,還是自己想要錢,?問題的本質在于納稅人的權利缺位:既無力向沒有法律依據的攤派說“不”,,對關涉切身利益的公共投入也缺少發(fā)言權,。所以,,在納稅人“權利無知”的大幕后,有些公權部門盡可以一邊大聲哭窮,一邊巧立名目,,征收法外之費。 宿松每位個體經營戶被迫交的500元“感情投資”也罷,,神木向70余名煤老板收取的300余萬元的“平安費”也好,,背后都是公民權利缺失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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