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1日北京正式實施“一個家庭只能新購一套商品住房”的樓市新政以來,,“限購令”就成為許多地方政府調(diào)控樓市的手段,。日前,隨著大連住房限購令的出爐,,全國已有十四個城市競相效仿,,出臺了各地不同版本的“限購令”,。 盡管在具體的實施細則上有所差別,但通過“限購”的行政干預調(diào)控樓市的思路,似乎已形成高度的一致性,。只是讓人意想不到的是,,一些地方的房價未見明顯松動,反而滋生出離婚潮,、退房糾紛等諸多社會問題,,“有錢想買房的那就假離婚吧,可買兩套,;假如兒子滿18了,,和他斷絕父子關系,可以買三套了,!” 毫無疑問,,限購令的初衷是為了有效打擊愈演愈烈的炒房熱潮,適時給房價降溫,,但這種政策所帶來的社會后果以及本身的正當性,,卻值得好好推敲。這種針對契約自由的行政限購手段,,本質(zhì)上是有違現(xiàn)代市場原理與法治精神的,。 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契約自由乃是市場運行規(guī)則的基本前提,,它排斥對市場主體的合法交易行為進行不當干預,。這一點,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等都有明確規(guī)定,,如《合同法》第4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政府出于調(diào)控樓市的意圖,可以從宏觀上對貸款利率進行調(diào)整或限制,,但不宜直接限制公民購房的自由權利,。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制定交易指標,限制市場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交易,,與市場經(jīng)濟的契約自由法則完全相悖。 不僅如此,,樓市“限購令”還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jù),,對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形成直接挑戰(zhàn)�,!跋拶徚睢钡闹饕罁�(jù),,是2010年4月17日的“新國十條”,而各地出臺的政策也基本上不具備法規(guī)屬性。在沒有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明示下,,地方政府出臺叫停民事合同交易的“限購令”,,明顯違反了現(xiàn)代民事法律精神,有的還涉嫌對購房者身份和居住地域的歧視,。 或許從眼前看,,這種以犧牲市場規(guī)則和法治原則為代價的行政干預,能夠獲取一定的平抑房價效果,;但它最多只能暫時抑制住公民的購買需求,,并不能從根本上均衡樓市供需關系。因此,,常態(tài)化的樓市調(diào)控,,必須回歸到市場與法治的軌道上來,鏟除房價虛高的種種“腐敗成本”,,大力建設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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