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政部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年底前對城市低保戶認定進行排查,,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實現(xiàn)“應退盡退”,。同時,,通知要求將有價證券、存款,、房,、車等財產(chǎn)作為認定低保的重要依據(jù)。
對城市低保戶認定進行排查,、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實現(xiàn)“應退盡退”的必要性,,顯然毋庸置疑。據(jù)今年6月國家審計部門發(fā)布的審計報告顯示,,全國有194個區(qū)縣向不符合條件的6.29萬戶家庭發(fā)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補助3.3億元,,其中向1.19萬戶登記擁有個人企業(yè),、車輛或兩套以上住房的家庭發(fā)放7376.65萬元。
這無疑是一個相當驚人的“騙�,!睌�(shù)字——194個區(qū)縣就有6萬多戶低保發(fā)放不實,,那么,全國近3000個區(qū)縣,,不合條件的城市低保戶便將接近百萬,。據(jù)此前媒體報道,北京一千萬富翁,,“擁有多套房產(chǎn),,出入開著別克轎車”,騙領低保長達8年,,數(shù)額高達10萬元,,竟長期無人知曉,直到被其弟弟舉報才“東窗事發(fā)”,。
不符合條件家庭甚至是富豪家庭卻長期騙領低保,,這種行為的性質(zhì)和后果,無疑十分嚴重和惡劣,。既直接竊取了國家的公共福利資金,,干擾破壞了正常的福利分配秩序本身,同時,,也間接損害了那些真正需要低保救助的貧困人口的權益,,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防范,、避免這種騙保行為的發(fā)生,確保低保發(fā)放的名副其實呢,?民政部提出的“認定排查”,、“應退盡退”——如“將有價證券、存款,、房,、車等財產(chǎn)作為認定低保的重要依據(jù)”,“聯(lián)合多部門建立家庭收入核對機制”,,“對低保對象建立隨機抽查機制”,,當然都是重要的手段和方式。
而與此同時,,筆者以為,另一個方面的排查手段和方式,,同樣不可或缺,。那就是,,對于那些已查出的虛假低保戶、騙領者,,還要做到“應罰盡罰”——切實提高其違法成本,、確保對騙保行為懲戒力度。
在這方面,,不能不說,,現(xiàn)行《城市低保條例》存在明顯的短板,依據(jù)該《條例》,,騙領低保待遇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jié)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這樣的懲罰力度,顯然是太過輕微,、綿軟,,不僅談不上“以儆效尤”的威懾效果,甚至有變相鼓勵縱容的嫌疑——騙保即使被發(fā)現(xiàn),,一般“追回”便可了事,,干嗎不騙呢?
其實,,依據(jù)刑法,,騙領低保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gòu)成要件,完全可以按此追究騙領者的刑事責任,。同時,,除了直接的騙保戶,對于那些核查審核不認真,,甚至充當騙保幫兇的相關政府管理人員,,也可以依據(jù)刑法,追究其玩忽職守的刑事責任,。
總之,,健全低保制度,必須“雙管齊下”——既要完善復核機制,、做到“應退盡退”,,也要嚴格懲戒機制、做到“應罰盡罰”,。惟其如此,,排查不合條件低保戶才可能真正干凈、徹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