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今年5月1日,楊某去參加一個同學(xué)的婚禮,,席間喝了一點啤酒,。回家的路上,,楊某被幾名交警攔下,,交警給他做了酒精含量測試,酒檢顯示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16.40毫克,。隨后,,交警部門以楊某酒后駕車為由對其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楊某認為自己僅僅是喝了少量的啤酒,,神志也很清醒,,交警部門的處罰過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分析: 交警部門對李某實施行政拘留的作法是錯誤的,。日常生活中,,我們一般認為只要喝了酒駕駛就應(yīng)認定為酒后駕車,其實這種看法是不準確的,。交通事故中的酒后駕車包括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兩種,。何謂“飲酒”和“醉酒”?2004年5月31日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發(fā)布的《車輛駕駛?cè)藛T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閥值與檢驗標準》中有明確規(guī)定:即車輛駕駛?cè)藛T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屬于飲酒駕車;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屬于醉酒駕車,。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只有在“醉酒”駕車的情況下,,交警部門才有權(quán)力對交通違法者實施行政拘留,。本案中,李某每百毫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只有16.40毫克,,尚沒有達到“飲酒”駕車標準,,更不屬于“醉酒”駕車。因此交警無權(quán)對其進行處罰,,更不能對其實施行政拘留,。 但提醒市民:雖然喝少量的酒不一定能達到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規(guī)定的酒后駕車標準,交警部門也無權(quán)對你進行處罰,,但由于酒會對人的中樞神經(jīng)起到麻醉抑制作用,,喝酒后駕車必然會使人在駕駛中的觸覺、視覺,、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大大下降,,從而增加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率。為了你的生命及他人的人身安全,,請勿喝酒后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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