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經濟適用房監(jiān)管力度正越收越緊,。
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發(fā)布的一份文件指出,經適房產權人死亡后,,其繼承人如果不屬于申請家庭成員,,不享有經適房居住使用權,僅可分得經適房回購或者轉讓后,,主張分割所得價款的權利,。
市場分析人士就此指出,非“申請家庭”的成員,,一般都不在經適房保障范圍之內,,因此,,不享受經適房的繼承使用權是合理合法的。
非申請家庭成員無法繼承
根據上海市房管局最新發(fā)布的《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成員死亡后相關事宜的處理意見》(下稱《意見》),,申請家庭成員在完成房地產轉移登記前死亡的,,該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不發(fā)生繼承;申請家庭成員在完成房地產轉移登記后死亡的,,如屬于產權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經濟適用住房產權按照我國《繼承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繼承。這其中,,繼承人不屬于該經適房申請家庭成員的,,不享有居住使用權,僅享有在經適房按照規(guī)定發(fā)生回購或者轉讓后,,主張分割所得價款的權利,。
這意味著,如果老人單獨以他個人名義申請了經適房,,老人一旦死亡,,其子女不能直接繼承該套經適房的居住權,僅能在這套房子被政府回購或者轉讓時,,獲得規(guī)定產權比例的轉讓收入,。
對此,上海易居房地產研究院綜合研究部部長楊紅旭(微博
專欄)昨日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假如申請人的子女已經獨立,,或者有了自己的房子,那么這類型的子女便不屬于經適房保障對象,,不應該享受經適房的保障權利,,不能繼承經適房也在情理之中。
不過,,楊紅旭認為,,如果已過世申請人的子女的生活很困難,符合經適房的進入條件,,但因為某種原因,,當初不屬于“申請家庭”之內,,那么這部分人也應該有經適房的繼承權利,。
此外,《意見》還規(guī)定,,在申請流程上,,申請家庭成員如果是在提出申請之后、發(fā)布審核登錄公告之前死亡的,,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根據人員減少的情況,,重新審核這戶家庭是否符合準入標準,。家庭成員在發(fā)布審核登錄公告之后,簽訂選房確認書之前死亡的,,這戶家庭仍保留購房資格,,但應當對照減少人員后的供應標準,重新確定供應的房型,。
對經適房申請熱情影響不大
一位市場分析人士認為,,《意見》對經適房申請熱情幾乎不存在影響,但《意見》中的部分規(guī)定可能會讓一些期望在經適房方面“撈油水”的人士打“退堂鼓”,�,!暗虾=涍m房的規(guī)定和審核本來就很嚴格,這種情況并不多,�,!�
根據《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滬府發(fā)〔2009〕29號)(下稱《辦法》)相關規(guī)定,取得產權證滿5年后可以轉讓經適房,,但原住房保障機構可以行使回購權,,回購價格按照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確定,。若原住房保障機構決定不予回購的,,產權人方可向他人轉讓該經適房。
值得一提的是,,無論是回購還是轉讓,,產權人都只能按照其擁有的有限產權份額獲得總價款的相應部分,其余部分上繳原住房保障機構所在地的財政部門,。
“上海方面現(xiàn)在更愿意把經適房叫‘共有產權房’,。”該分析人士指出,,《辦法》中的“有限產權”,,簡單解釋就是共有產權——上海的經適房相當于一個“股份公司”,“股東”交錢買多少股份,,就享有多少未來房子升值的權益,。子女作為父母的遺產繼承人,只能享受屬于私人部分“股份”體現(xiàn)在現(xiàn)金上的價值,。
因此,,該人士認為資金充裕的人士更愿意選擇購買商品房�,!百I經濟適用房,,升值之后權益不完全都是你的�,!�
另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介紹,,上海有13個區(qū)于3月底前啟動了首批經適房申請受理工作,。截至4月中旬,13個區(qū)已正式受理申請家庭18955戶,,完成戶籍核查14774戶,、住房核查7393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