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納稅人首先是一個維護自己私有財產(chǎn)權的,、獨立的經(jīng)濟人。納稅人之所以同意納稅,,并不是因為政府先天具有課稅的權力,而是出于保護自身利益的需要,。如果沒有國家提供適當?shù)墓伯a(chǎn)品以解決市場失效所帶來的問題,,納稅人的個人利益就會受到損害。在此前提下,,納稅人與國家的界限得以廓清:只有納稅人無法通過市場實現(xiàn)的事項,,才需要通過國家的力量予以彌補。國家只能在納稅人需要的范圍內(nèi)活動,,不能將自身的意志強加給納稅人,。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納稅人必然通過一定方式參與政治(如議會),,將治稅權和預算權真正掌握在自己手中,。如果不能做到這一點,納稅人只是以義務人的身份面對國家,,就違背了法治國家和市場經(jīng)濟本應具備的基本性質(zhì),。
這就告訴我們,當公眾把稅和預算的治理權交給公共權力的代理者——政府的時候,,并沒有放棄自己對這個國家財政資源的所有權和統(tǒng)治權,;政府只能在人民授予的范圍之內(nèi)行使權力,否則就是僭越,。而僭越權力,,在任何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里,都是它的人民所不能接受和允許的,。
與其它社會經(jīng)濟制度下的政府一樣,,市場經(jīng)濟中的政府也擁有權力,,但那只是一個向社會履行責任和提供公共產(chǎn)品和公共服務職能的必要條件,一個服務于全體納稅人的載體,�,;蛘哒f,籌集財政收入的目的,,不是為了供養(yǎng)和伺奉權力,,不能用來追求自己的私利,而是為了服務于社會,,服務于市場,,服務于公眾。如保證國防安全,、維持社會治安,、縮小社會成員貧富差距、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等,。除了提供公共服務,,國家和政府沒有其他的存在的理由。
公共物品雖然不能由市場提供,,但公共需要卻并不是一種能夠脫離市場主體的存在,。盡管國家征稅自有其各種宏偉及合理的目的,但公民對這些目的的達成并不“當然”地負有法律上的義務,,正是由于稅不是任何“單方意志”所能決定的,。即使強行作出什么決定,其行為也不具有充分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癗OTAXATIONWITHOUTREPRESENTATION”(無代表則無稅),這個經(jīng)典表述,,揭示了稅收法定主義最基本的含義,,即稅權歸于人民。
在民主法治的社會中,,政府的首要職責并不是“執(zhí)政”,,而是尊重、維護和擴大公民的政治和稅收,、預算的參與權,。政府財政資金的每一分錢都來自公民的口袋,稅的增加就意味著人民手中的可支配貨幣的減少,。所以,,任何財政稅收事務,政策制度的制定和出臺,都必須首先取得人民的同意或諒解,。
在現(xiàn)代社會,,納稅人以犧牲自己的財產(chǎn)為代價支撐起整個國家權力體系運作,它當然有充足的理由要求國家為自己提供高質(zhì)量的服務,,有權選擇由什么樣的政府來管理社會,。如果政府不能按照納稅人的信托提供公共服務,納稅人就擁有問責直至更換政府的權利,。一個社會沒有健全的政權更迭程序,,就只能使社會矛盾不斷積累以至不得不通過社會革命達到同樣的目的。中外歷史上的抗稅革命,、農(nóng)民起義,、獨立戰(zhàn)爭等等,實際上都是一種“納稅人的運動”,。
而在專制國家或非民主國家中,,國家是高高在上的支配性力量,納稅人只不過是供其壓榨和控制的對象,,是依附權力的義務主體,,不可能產(chǎn)生作為獨立主體的納稅人。他們無法與現(xiàn)實的權力主體進行交流和談判,,更不可能對其進行監(jiān)控和制約,,而只能以卑微和屈從的心態(tài)來祈求恩賜和寬容。傳統(tǒng)社會中雖然也有一些減稅,、修渠、辦學等措施,,但那不過是君王的恩賜而已,,算不得數(shù)、較不得真,。在這樣的社會里,,人們僅僅是皇上的子民,無論在身份上還是在心理上,,都無法擺脫對權力的隸屬關系,。
當然,即便在這樣的社會中,,納稅人也有一定的權利,。例如,不管稅收立法的變動性有多大,,在特定的時期,,征稅的依據(jù)還是固定的。對征稅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納稅人可以在權力體系內(nèi)逐級上告,,直至最高統(tǒng)治者,。有時候問題也能夠得到解決。然而,,納稅人的這種權利只是固化其義務主體地位的一種手段,,并不足以使其成為一個權利主體。
令人遺憾的是,,即使在當代的中國,,這種過了時的稅收觀念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占據(jù)著人們的頭腦。一些專家或媒體還在使用“皇糧國稅”這樣的詞來形容當前的稅制改革,,讓人聞到的不是改革帶來的新鮮氣息,,反而透露出一股令人討厭的“棺材味兒”。
稅就其本質(zhì)來說,,是政府受公民之托履行公共服務的責任,,因而具有更為強烈的“大眾化”屬性。政府征稅須以公眾的集體需要為依據(jù),,構建社會安全網(wǎng),,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使政府的財政活動符合全體公眾的利益需要,。但政府與人民的利益并不總是一致的,,既有合作的一面,也有對立的一面,。公眾對于公共產(chǎn)品的相對價值(如增加軍費重要還是治理環(huán)境重要)和公共支出的順序(如經(jīng)濟建設為先還是改善民生為先)的看法,,與政府官員們的看法就經(jīng)常是不一致的。因此,,缺乏公眾參與的稅收必然缺乏民意基礎,,長此以往,和諧社會漸行漸遠,,甚至可能引發(fā)災難性的后果,。這從近年來財政資源的扭曲配置(政府及其官員受益較多而民眾受益不足)已經(jīng)看出端倪來了。
現(xiàn)代社會中,,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治理機構,,普通公民也完全有能力承擔起治理的責任。大量事實表明,,公眾中云集著各行各業(yè)的專家學者和精英,,蘊藏著無窮無盡的解決公共問題的潛力和能力,而且這種治理具有獨特的優(yōu)勢,,可有效地彌補政府治理的不足,。所謂“公民社會”,就表現(xiàn)為公眾更為關注世事,更加熱衷于政治參與和社會治理,,并且這種參與和治理能夠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目前我國公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嚴重不足,這顯然是受制于現(xiàn)行體制,,人們沒有足夠的機會,、渠道和興趣參與其中,由此帶來的后果是,,稅收,、預算等大事便全都成了政府的事,公民們則甘做“看客”,,民意表達無從談起,。
公眾獲得信息的知情權是公眾參與治理的前提條件,無論稅收計劃的編制,、審查,、聽證、執(zhí)行的哪一個環(huán)節(jié),,都應充分體現(xiàn)公開透明的原則,,讓大家都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讓公眾意見成為征稅的重要依據(jù),,并接受公眾的廣泛監(jiān)督,。這才是一個開放社會應有的精神高度,這樣的制度和政策,,才具有合法性,,才會得到人民發(fā)自內(nèi)心的支持和自覺遵從。
我國的《稅收征管法》中也規(guī)定了若干納稅人的具體權利,,但必須看到,,納稅人在稅收征收過程中的具體權利,還不足以支撐其在市場經(jīng)濟中的主體地位,。只有將稅收收入與稅收支出結合起來,使納稅人有機會參與財政決策的過程,,納稅人與國家的關系才有可能理順,。因此,除了各項具體的法律權利之外,,納稅人還應享有贊同納稅權,、選舉代表權、政府服務的授予權和監(jiān)控稅款節(jié)儉權,。如果沒有這些基本權利的支持,,無論法律賦予納稅人多少具體權利,也無法改變其作為義務主體的地位。
筆者認為,,在我國未來的財政稅收的基本法中,,應將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列為財政立法的宗旨和重要的法律原則,重點設置納稅人的立法權和監(jiān)督權兩項基本權力,。要進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以保障納稅人上述基本權利的實現(xiàn),,政府的所有財政活動都要真實而完整地置于納稅人的監(jiān)督控制之下。每一位公民都有機會對財稅的立法發(fā)表意見,,有權通過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參與國家預算和稅收法律的制定過程,,有權對國家財政資源的來源及其配置作出決定并監(jiān)督其執(zhí)行過程,有權監(jiān)督政府及其公務人員的行為并對其中的腐敗分子作出處分,。在歷史上,,納稅人的權利從來就不是誰“賞賜”的,而是公民不斷抗爭,、不斷努力的結果,。將納稅人權利寫進國家有關法律,既是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的實際步驟,,也是我國公民社會日益成熟的標志,。事實上,目前許多政策措施的調(diào)整,,正是納稅人正當行使政治表達權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