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處獲悉,,他代理的股民倪某訴中弘地產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4月28日在合肥中院開庭,,訴訟金額7.9萬余元。庭審中,,被告承認公司存在虛假陳述行為,,但對虛假陳述日期存在爭議。符合條件股民目前仍可起訴要求民事賠償,。 據(jù)了解,,在當天的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律師均到庭,,被告方雖然認可其存在虛假陳述行為,,但認為虛假陳述實施日應開始于上市后的第一次年報公布日,而原告方認為,,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已認定,,科苑集團自2000年5月發(fā)行上市開始起就存在虛假陳述,故虛假陳述實施日應開始于上市日,;被告方認為其虛假陳述行為受系統(tǒng)風險影響,,對此,原告方不予認可,。庭審結束后,,主審法官要求雙方都在規(guī)定時間內補充舉證。 宋一欣律師表示,,因科苑集團虛假陳述行為被曝光,,科苑集團股價從上市日收盤價16.55元/股的高點,下跌至虛假陳述揭露日的收盤價低點1.99元/股,,投資者損失慘重,。對此,科苑集團理應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雖然科苑集團之后進行了重組,、變更了實際控制人并變更公司名稱,,但這不影響中弘地產作為科苑集團合法的公司承繼者,,應對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且實際控制人進行重組時,,投資者索賠的或有法律風險理應計入重組成本中。 根據(jù)司法解釋的若干規(guī)定,,確定2000年6月16日被告股票上市日至2005年4月29日被告刊登《關于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之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虛假陳述揭露日則為2005年4月29日,。因此,,宋一欣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中弘地產(原科苑集團)投資者為2005年4月29日前曾買賣過,,并至2005年4月29日仍持有過科苑集團股票且之后存在虧損或推定虧損者,投資者可撥打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咨詢電話021-61204525,,咨詢如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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