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如何正確對待流動人口始終是未決的問題,。暫住證時代,,未被取消的收容遣返條例大行其道,被當作處置流動人口的極端手段加以使用,,制造出了諸如孫志剛那樣的慘劇,。該法2003年廢止,,城市主政者轉而尋求新的流動人口的管理辦法。一時間,,被寄予管制厚望的居住證制度受到效仿,。但受它背后的治理迷思所引導,居住證制度在一些地方正在演變?yōu)樘Ц叱鞘蟹h的工具,。
作為這種判斷的明確證據,,剛剛結束公示的《昆明市居住證管理規(guī)定(草案)》中明示:任何單位不得使用和聘用無居住證的流動人口。若用工單位違反規(guī)定,,將被處以最高5000元罰款,。但草案同時規(guī)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和港澳臺居民不適用此規(guī)定,。而在今年4月底,深圳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李銘強調,,流動人口增長過快,,“無業(yè)人員不清除,深圳治安永無寧日”,。
這兩個城市展現的思路異曲同工,,實質上都是要建立一種屏障,從而能夠將一些流動人口阻擋在城市外面,。之所以在暫住證時代沒有采用這種模式,,是因為那時的流動人口即便可以進入城市,但在收容遣返的名義下可被強制驅逐出去,。因此,,即使暫住證制度實際上廢弛,有關方面也不愿思量更周全的管理措施,。如今,,驅趕再無依據,主政者不約而同開始構筑“虛擬的防線”,。
居住證制度推行以來,,輿論贊賞它是化解戶籍改革僵局的折中通道。殊不知,,城市管理者一直用復雜的心態(tài)對待居住證的兩類功能:一是社會管控,,二是公共服務。公共服務被限定了苛刻的前提條件,,享用起來相當困難,。而隨著昆明等地的居住證制度浮出水面,人們不難發(fā)現,,居住證的社會管控功能被強化到令人不安的程度,。它極有可能成為城市自我設障的新制度。
對居住證制度過度利用的理據是重新拾起“流動人口威脅論”,。在這種論調里,,流動人口被渲染成城市治安的隱患。流動人口與城市犯罪之間的聯系被粗魯地斷定為因果關系,。某些似是而非的論據有了市場,,如:廣東七成重大案件為包括港澳臺的流動人口所為,深圳88%的看守所在押疑犯是第一次犯罪,,等等,。流動人口被污名化,甚至被故意暗示為城市不穩(wěn)定的源頭,。
流動人口威脅論帶來了兩種后果:其一是設置更加嚴苛的措施以抬升城市門檻,。例如昆明設置了高企的居住證辦理資格。如此,,城市的開放度和包容度急劇跌落,,完全不忌諱它對國民權益的侵害。國民在城市中立足與發(fā)展的可能性大受打擊,。其二,,執(zhí)法部門有了充足的擴權理由,如深圳計劃在三五年內再增5000名稅款供養(yǎng)的警力,。
正像推廣居住證制度時暴露的弊端所印證的那樣,,為了給更嚴密的社會管制提供借口,流動人口問題不斷地被偷換概念:先是被狹窄地詮釋為治安問題,,進而又被狹隘地轉換成壓制思路,,直到出臺各種傷及權利根本的具體措施。一些城市變相剝奪了原本就該給予的權益,,流動人口成了二等公民,。
居住證制度最該為流動人口安居樂業(yè)提供基礎保證,,如果任憑它嫁接收容遣返思維的殘余暗流,只會令它的解釋權旁落,,從而局限在狹隘的治安布局中不可自拔,。有人認為,只要把小區(qū)變成鐵籠,,就會滅罪,。推而廣之的片面觀點是,打擊城市犯罪就該把城市封閉起來,。從來不該忘記,,流動人口威脅論曾經制造了野蠻的收容遣返制度,城市和國民不該再為此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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