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出臺的《山西省導游人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將小費明確納入導游合理勞動報酬,這在全國尚屬首次,。該辦法面向社會公布后,,引發(fā)了廣泛爭議。山西省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說,,如果沒有特殊情況,,該《辦法》將于今年底正式出臺。(人民網(wǎng)10月30日)
在國外,,服務業(yè)者“收小費”幾乎是個慣例,,不過,即便如此,,“小費給不給”以及“小費給多少”,,顧客也都有著完全的自主權。不難看出,,即便在小費成慣例的國家,,自愿也是“小費”的一個必要前提。從這個角度來看,,“小費合法化”當然也就有了需要質疑之處,。是強制要求游客交納小費,還是賦予了導游收小費的權力,?然而,,無論是強制游客交小費,還是賦予導游收小費的權力,,其實都是對小費自愿原則的違背,。 不難看出,在小費這個問題上,,當事人的權利是不是得到了應有的尊重,,其實是個比“合不合法”更加關鍵和重要的命題。事實上,對于那些提供了優(yōu)質服務,,令顧客滿意的服務者,,假如顧客給予小費,他們當然也有接受的權利,。那么“小費”的存在就天然合理,,無需得到法律的批準和允許。因此,,小費也必須以尊重當事人的自由和權利為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