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超時處罰”,是公路管理部門為了自己的利益,把過多的責任和義務強加給司機,,這既違背國務院的“上位法”,,又與安全這一交通管理的基本價值取向相悖,屬于應當被無條件立即取締的“亂收費”,。
河南司機焦先生駕車上高速公路后,,在服務區(qū)睡了一覺,第二天出高速時被告知,,因在高速路上停留超過24小時,,須交225元“超時費”。記者調查得知,,10名司機中有9名司機不知道有高速超時費一說,。(據(jù)6月11日《大河報》)
“超時費”只是一個通俗的說法,按照河南省發(fā)改委,、省交通廳《關于強化高速公路通行費征收管理規(guī)范聯(lián)網(wǎng)收費行為的通知》規(guī)定,,河南省目前使用的繳費卡有效期為24小時,如果超出24小時,按全省路網(wǎng)最遠端收取通行費,。類似規(guī)定在業(yè)內(nèi)約定俗成,,全國多個省份都在采用,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打擊個別人通過互換繳費卡等方式借機少繳納費用的行為,。
在收費公路上,的確存在一些不法運輸經(jīng)營者通過換卡和倒卡偷逃通行費,,二者最大特征就是車輛通過時間遠遠超過正常車輛,。但很顯然,偷逃通行費只是少數(shù)司機的做法,,把所有司機都當成逃費者進行懷疑是不公平的,。雖然相關規(guī)定中,只要司機證明自己在收費公路服務區(qū)休息或修車,、加油,、吃飯等正當理由而超時,并提供發(fā)票或其他相關證據(jù),,即可免除超時費,。但一方面,要求司機自證清白,,是舉證責任倒置,;同時,在高速路上停留可能有多種情況,,諸如在自己車上休息,;或者車壞在半路自己修;由于不知道有此項收費,,大多數(shù)司機休息,、購物時沒有索要發(fā)票等,都有可能提供不了發(fā)票,。
公路管理部門為了自己的利益,,把過多的責任和義務強加給司機,既是霸王條款,,更涉嫌違法行政,,因為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35條明確規(guī)定,收費公路經(jīng)營管理者不得在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費用,;不得強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按車輛收取某一期間的車輛通行費,,否則,通行車輛有權拒絕交納車輛通行費�,,F(xiàn)代電子技術可防范偷逃公路費的辦法很多,,但舉證責任應在公路管理者身上,,司機們沒有自證清白的義務。
另外,,從公路安全的角度來看,,管理部門收取“超時費”的做法也與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背道而馳,高速限時迫使司機們在路上不敢長時間停留休息,、檢查車輛,,疲勞駕駛可能帶來更多危險。而許多國家則沒有超時處罰一說,,倒有‘限時’:為防止駕駛員疲勞駕駛而引發(fā)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規(guī)定,汽車駕駛員連續(xù)行車不得超過3個小時,,全天行車不得超過9個小時,。所以,德國的司機開車每走兩個多小時,,就要停下來在高速公路服務區(qū)喝杯免費的咖啡,休息一段時間再上路,。
不管有多少省份在收取類似的“超時費”,,它都既違背國務院的“上位法”,又與安全這一交通管理的基本價值取向相悖,,屬于應當被無條件立即取締的“亂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