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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30 山東 李學人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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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肖志軍,在孕妻生命垂危之際,,因不同意剖腹產拒絕簽字,,最終釀成母子雙亡的慘劇,連日來,,這起悲劇已成為輿論的焦點,。在見仁見智的各種高論中,有人稱“不簽字不手術是醫(yī)院的霸王條款”,,還有人呼吁“制度應為生命留扇門”
,,很顯然,,“公民生存權高于制度羈絆”似乎已成共識。 在人們對現(xiàn)行醫(yī)療制度的拷問聲中,,北京扶公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廷凱和張浩然聯(lián)名上書國務院,,請求修改《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兩位律師以“有利于保護患者生命”和“患者生命不能由他人做主”為出發(fā)點,,對現(xiàn)行現(xiàn)行條例提出了修改建議,。(11月27日新京報)
修改現(xiàn)行不合理的制度以適應保護生命權的訴求,這是法律走向人文和諧的一個重要標志,。面對拒簽悲劇,,我們的確呼喚出臺更加完善的醫(yī)療制度,減少制度本身的尷尬與沖突,。但是,事實上世上從來就沒有至善至美的法律或制度,,在筆者看來,,完全依賴制度,很難“一勞永逸”,。 人們在恪守制度的同時,,總是不可避免地摻雜著道德判斷。在肖志軍拒簽事件中,,肖志軍作為患者家屬為何在孕妻生命垂危之際仍舊拒絕簽字,?肖志軍本人一定有他抉擇上的價值判斷;而醫(yī)生之所以抱守“不簽字不手術”的僵化條文不放,,眼睜睜地看著患者死去,,也是由于進行了一番“保命”與“保身”之間的價值判斷。實際上,,拒簽悲劇不光是對當事人的一種道德考驗,,也為我們每個人出了一道考量法律意識與道德觀念的命題。 據揚子晚報4月1日曾有報道,,安徽省合肥市一位出租車司機,,為搶救一名病危女孩,一路連闖6個紅燈,,贏得了寶貴的搶救時間,,最終使患者獲救。但該司機一年的違章記分也將因此超過,,這意味著將被吊銷駕照并失去工作,。這起事件曾引起一片熱議:“見義勇為,能不能闖紅燈”,?在救助生命和遵守交通法規(guī)及保全個人利益之間,,司機可以做出多種選擇,,我們又怎能輕言孰對孰錯?而出租司機在所有利害的博弈中,,毅然選擇了救助生命,,我想這不能不說是對生命權的最好詮釋和尊重。 當法律和制度無法至善至美時,,道德的力量或許在某種程度上能夠彌補法律的缺陷,。其實,任何一項制度都不是完美的,,肖志軍事件或許只是一個特殊的個案,。我們呼吁改制的目的,無非是力求制度更趨完善,,讓制度外的人或事越來越少,。但無論我們把制度完善到何種地步,都有制度不到位的地方,。這時,,需要人的善良和道德的判斷來彌補制度的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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