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以下規(guī)定,,你覺得哪條對勞動者來說最有價值(可多選),?
規(guī)定用人單位裁員應當承擔社會責任
71.3%
用人單位有義務訂立書面合同
68.7%
在勞動合同中必須寫明“職業(yè)危害”和“防護措施”
56.8%
政府機關人員不作為給勞動者造成危害應擔責賠償
55.9%
對試用期的工資等作出了嚴格限定
52.2%
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
51.0% 將事業(yè)單位實行聘用制的人員納入《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38.2%
歷經四次審議、兩年多的反復醞釀和多方權衡之后,,6月29日,,《勞動合同法》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上終獲高票通過,。這部和億萬勞動者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即將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法律,,將會對勞動力市場帶來什么樣的影響,,又會給勞動者帶來哪些實惠?從立法之初就被寄予厚望的《勞動合同法》能否真正成為勞動者的“維權利劍”,?
近日,,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與新浪網聯(lián)合開展的一項調查顯示,74.3%的公眾認為,,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能否成為人們此前所熱盼的“維權利劍”,、能否切實保障勞動者的權益,關鍵還在落實,。
這項有3043人參與的調查顯示,,對于這部和每個勞動者利益息息相關的法律,人們的關注度很高,,88.7%的人表示“關注《勞動合同法》的頒布”,。事實上,去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草案全文向社會征求意見,,短短一個月就收到了19萬多條意見,,遠超過《物權法》所收到的1萬多條。在這些意見中,,來自基層普通勞動者的占到了65%,。參與建言者,既有勞方,,又有資方及各自的“代言人”,。
普遍認同“強資本弱勞工”
《勞動合同法》是“平等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是“向勞動者傾斜”,?記者注意到,,對于這一立法宗旨的爭議,伴隨著立法過程的始終,。
本次調查中,,92.9%的人認為,相對勞動者而言,,用人單位是更為強勢的一方——因為資方尤其是外資企業(yè),,其組織化程度更完善,,利益訴求渠道更暢通,對政策和法律的制定過程往往能施加更多的影響力,。這一點,,在《勞動合同法》的立法過程中就已經表現(xiàn)得非常清楚:一些外企的駐華代表機構,如中國歐盟商會,,北京和上海的美國商會,,以及廣州的外商投資商會,都對立法機關進行有組織游說,,除“雇傭自由”等說詞外,,一些外企還以“撤資”相威脅。
記者注意到,,《勞動合同法》對立法宗旨的表述,,已從草案一審稿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變化為表決通過時的“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對此的表態(tài)是,,草案審議過程中的確考慮了用人單位的權益,但僅是作出了“有限讓步”,,其突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傾向一直未變,。比如最終通過的《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條款遠遠多于對用人單位的保護:在總共16條“法律責任”中,,有13條半是對用人單位的約束,。
但這也引發(fā)了一些人的擔憂:《勞動合同法》是否太傾向于勞動者的利益,而不利于企業(yè)的利益,?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書記張鳴起對此給予否定回答,。他表示,現(xiàn)實生活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更需要得到法律的保護,,勞動爭議至少有80%是因為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的權益引起的,有些地方達到了95%甚至98%,,而因為勞動者無理取鬧到法院起訴或者勞動仲裁的則是極少數(shù)的,。《勞動合同法》注重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勞動關系雙方達到平衡,,對于勞動關系整體的穩(wěn)定和諧是有積極意義的。
最看重“用人單位裁員應承擔社會責任”
記者注意到,,在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中,,對于保障勞動者利益,,有著一系列新“亮點”,如用人單位有義務訂立書面合同,,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用人單位裁員應承擔社會責任,對試用期的工資等做出了嚴格限定,,將事業(yè)單位實行聘用制的人員納入《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政府機關人員不作為給勞動者造成危害的應擔責賠償?shù)取?BR>
調查顯示,,對于這些規(guī)定,,人們最看重的“用人單位裁員應承擔社會責任”,71.3%的人認為,,這是《勞動合同法》中對他們而言最有價值的規(guī)定之一,。
“現(xiàn)在工作太沒有安全感了�,!币晃粎⑴c調查者說,。而在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中則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者,;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者;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者,。與此同時,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同樣給勞動者安全感的,,是“用人單位有義務訂立書面合同”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中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規(guī)定支付兩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調查中,,68.7%的人認為,,這也是對勞動者而言最有價值的規(guī)定之一。公眾持這一觀點的背景是:一項抽樣調查顯示,,建筑業(yè),、餐飲服務業(yè)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40%左右,,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yè)簽訂率更是不到20%,。一些用人單位也就此規(guī)避對勞動者的義務,,甚至不承認與勞動者的事實勞動關系,使很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勞動者無處申告,�,!爸詴霈F(xiàn)為了幾百元錢的工資就拔刀殺人的情況,正是因為正常的渠道走不通,�,!比珖舜蟪N瘯ㄖ乒ぷ魑瘑T會副主任信春鷹說。
“在勞動合同中必須寫明‘職業(yè)危害’和‘防護措施’”,,這一條也被56.8%的人選為最有價值的規(guī)定之一,。《勞動合同法》中,,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增加了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以及社會保險等條款,并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將“職業(yè)危害”和“防護措施”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寫明,。相關數(shù)據(jù)則顯示,目前我國受到職業(yè)危害的人數(shù)超過2億,,其中絕大多數(shù)是農民工,。
55.9%的人認為,《勞動合同法》中還有一項最有價值的規(guī)定,,即“政府機關人員不作為給勞動者造成危害的,,應擔責賠償”�,!秳趧雍贤ā贩纸M討論時,,正值山西黑磚窯事件震驚全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許多委員發(fā)表意見認為,,此案充分表明了政府有關監(jiān)管部門對一些違法用工情況監(jiān)管不到位的問題,,建議增加對勞動主管部門不作為的法律責任。
此外,,“對試用期的工資等作出了嚴格限定”,,“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也被超過半數(shù)的公眾認為是最有價值的規(guī)定之一,。
74.3%的人認為新法的關鍵在能否落實
“對我來說,,有意義的不是寫下了什么規(guī)定,而是執(zhí)行了什么規(guī)定�,!泵鎸Ρ姸唷傲咙c”,,一位參與調查者還是顯得有些憂慮。
在采訪中,,一些參與《勞動合同法》立法調研的專家和長期代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律師也向記者表示,,目前社會上普遍存在的違規(guī)用工、勞動者合法權益受侵害的現(xiàn)象,,譬如拖欠工資,、拒辦社會保險、無償加班,、超時勞動,、勞動環(huán)境惡劣、勞動保護和職業(yè)病預防缺位等,,事實上都是我國已有法律法規(guī)所明令禁止的。
而這些現(xiàn)象之所以還會大量存在,,盡管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還在于勞動執(zhí)法部門不作為、作為不力甚至失職,、瀆職,。正如信春鷹所曾經表示的,關于黑磚窯事件和類似的問題,,即使沒有這部《勞動合同法》,,現(xiàn)有的已經實施的法律和法規(guī)也有充足的依據(jù)來處理,關鍵在于這些法律法規(guī)能否得到不折不扣的執(zhí)行,。
從民意反映可以看出,,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是一個巨大的進步。記者注意到,,在整個立法過程中,,公眾表達意見之踴躍,可說是前所未有,,一度緊張的形勢甚至讓一些外資企業(yè)以撤資相威脅,,在學者中間,許多爭議也一直未斷,。這不免讓一些人擔心: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是否會成為一部“供人違反的法律”,?
調查中,74.3%的人認為,,新的《勞動合同法》頒布后,,勞動者的權益能否得到保護,關鍵還在相關部門的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