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學校暑假的到來與我國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七、八月正值假期旅游高峰期,。需要提醒的是,,游客在欣賞美景與凈化心靈的同時,針對可能發(fā)生的各種侵權行為還應加強防范和維權意識,。在此,,新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為游客維權提供了新辦法。
旅游侵權優(yōu)先受償權
《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guī)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刑法》第36條和《公司法》第215條均有關于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而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情形下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私權優(yōu)先”的原則對于旅游者的權益保障也具有現(xiàn)實必要性,。 維權提示:在旅途中,,游客可能會遇到旅行社在對其權利進行侵害時同時被旅游管理部門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情形,此時游客向旅行社主張權利時旅行社多以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罰款等行政處罰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為由拒絕承擔侵權責任,,游客可依法要求旅行社先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即先支付侵權賠償,然后再向旅游管理部門履行交納罰款等責任,。
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請求賠償權
《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該法條的規(guī)定包含了旅游者經常出現(xiàn)的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或者民間自發(fā)活動情形下的管理人或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游客權利保障意義深遠。 維權提示:在旅行中,,賓館,、商場等場所或者群眾性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對義務人最基本的法定義務,是應當達到的最低要求。賓館,、商場等場所或者群眾性活動組織者不得通過約定免除該安全保障義務或者降低保障標準從而給游客權利造成侵害,。此外,出游等民間自發(fā)活動的組織者對其他參加活動者應負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組織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其他參加者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有第三人侵權情形下,,游客可將該第三人與安全保障義務人列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景區(qū)林木折斷損害賠償請求權
《侵權責任法》第90條規(guī)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實施之后,,旅游者在風景區(qū)如遇林木折斷致害,而林木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責任,。本條采取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即將民事責任主觀要件的舉證責任轉移給加害人一方,,從而避免游客因無法證明加害人過錯而不能獲賠的問題,,為游客權利救濟提供有力途徑。 維權提示:雖然采取過錯推定原則,,但是當游客因景區(qū)林木折斷造成損害向風景區(qū)主張權利時,,仍需就相關受損事實及其與林木折斷之間因果關系提交相應證據(jù)。 對于責任承擔情況,,具體而言:若因不可抗力導致林木折斷的,,林木管理人可以免除其責任;因第三人過錯,,如其他游客為了取景上樹直接造成林木折斷侵權的,,也可以免除林木管理人責任,受害游客可以向該第三人主張侵權責任,;若林木管理人沒有過錯而由于游客自身原因,,如某樹木區(qū)域已設明顯危險警示標志,游客為了拍攝遠景而進入該區(qū)域造成林木折斷自己受損,,此時林木管理人不應承擔責任,。然而,對于林木管理人和游客同時存在過錯的,,如游客違反景區(qū)規(guī)定爬上一棵疏于管理的老樹上玩耍而發(fā)生樹木折斷摔傷的,,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應適當減輕管理人的責任。 隨著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們的旅游需求也日趨多元化,。無論是跟團游還是自發(fā)組織出游,都需要利用《侵權責任法》這一有力武器,,樹立維權意識,,做到防患于未然,以免“花錢買一肚子氣受”而無法申訴,。 游客假期如果選擇跟團出游:首先,,一定要選擇具有法定資質的旅游服務企業(yè),勿上“黑車”,、勿跟“黑導游”,;其次,切記簽訂正式旅游合同,,在簽合同時要認真閱讀合同條款,,防止格式合同埋漏洞而留下隱患;再次,,保存好相關證明材料,,如旅游合同、景點門票等,,而不要僅依口頭承諾,;游客在與旅行社商談交涉過程中可通過錄音方式予以取證備用;最后,,注意景區(qū)安全警示標識,,不要去安全游覽路線以外區(qū)域游玩,更不要進入有危險區(qū)域,。 自發(fā)組織的出游,,應謹慎選擇目的地和旅游線路及行程安排,并注意天氣,、路面等情況,,對旅游中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等應選擇正規(guī)企業(yè)單位,,并保留好相應發(fā)票單據(jù)等。自發(fā)出游活動的,,組織者對其他參加活動者應負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組織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其他參加者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