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從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呼和浩特市一年輕女美容師使用某品牌化妝品后臉部腐爛,、流黃水,、疼痛且面部遺留了大面積黑斑,造成容貌被毀。這位美容師訴訟至法院后,,經過一審,、二審,最終獲得了15萬余元的賠償,。 據介紹,,2005年12月1日,這位美容師從呼和浩特市團結小區(qū)一家洗化店購買了兩支某品牌的“祛斑王”,,使用后臉部開始出現腐爛,、流黃水、疼痛等癥狀,。2005年12月5日,,美容師將其所使用的“祛斑王”送交內蒙古自治區(qū)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檢驗。2005年12月29日,,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其中汞含量超標。 此后,,這位美容師到北京的醫(yī)院治療,,但面部遺留的大面積黑斑仍不見好轉。經呼和浩特市第一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六級傷殘,。她是美容師,,自從使用了“祛斑王”后一直失業(yè)。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她將這家“祛斑王”的生產廠家以及銷售商張某和經銷商陳某一同告上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新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一審判決生產廠家和銷售商張某,、經銷商陳某,、互負連帶賠償責任,賠償美容師醫(yī)療費464.70元,、誤工費12800元,、殘疾賠償金91370元、撫慰金5萬元等共計15萬余元,,駁回了被告生產廠商反訴美容師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生產廠商不服,,上訴至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銷商陳某和銷售商張某也認為他們不應當承擔責任。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二審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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