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旅客退團是個很普遍的現(xiàn)象,,一般都是旅行社和游客私下解決。8月21日,,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游客退團,、請求旅行社退還旅游費的案件。 今年4月20日,,許冬梅等五人與北京神州國際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旅游合同,,約定5月2日到5月7日到云南旅游,并支付了26700元旅游費,。 4月30日,,許冬梅電話通知旅游公司說,可能取消旅游安排,。旅游公司工作人員告知她,,取消行程的話會損失很大。此后,,他們一直沒與旅游公司聯(lián)系,。5月1日中午,許冬梅等人沒有按規(guī)定時間到機場集合,,經(jīng)旅游公司工作人員打電話得知,,許某等人已取消旅游安排。 按當時簽訂的《北京市國內旅游合同》的約定,,旅客如退團需提前三天告知旅行公司,,如違反約定應當承擔10%的違約金。 但被告神州旅行公司認為,,許某等人除承擔違約金外,,還應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xù)和實際應發(fā)生的費用共計13660元,包括機票費8600元(含機場建設費,、燃油費和部分機票費),、接地費5060元(含門票1605元、餐費600元,、昆明到麗江的各種開支2355元)等,。 據(jù)悉,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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