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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5 記者:曾亮亮 實習生:于虹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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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14日,,食用攜帶病菌的福壽螺而引發(fā)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由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北京蜀國演義餐飲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賠償原告一萬余元。據悉,這是去年北京“福壽螺”事件后引發(fā)的第一例賠償案,。 因此,法院認為,,蜀國演義餐飲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作為酒樓經營者,,對其出售的食品安全及衛(wèi)生應負高度的注意義務,可卻未盡此管理義務,。酒樓主觀上具有明顯過錯,,對食客所遭受的人身損害及相應的財產損害負有完全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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