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交了40萬元的定金向房主祁女士購買一套二手房,,然而,交完定金半年多后,,祁女士卻以各種理由拒絕交房,。劉女士為此起訴至法院要求祁女士履行合同,否則,,祁女士必須賠償190萬元的損失,。日前,北京朝陽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判決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祁女士返還原告劉女士雙倍定金80萬元,,并賠償原告的居間服務費和損失54萬余元,共計賠償劉女士90余萬,。
賣房反悔成被告
2007年7月7日,,劉女士與祁女士簽訂了一份《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劉女士向祁女士購買一套位于朝陽區(qū)世貿國際公寓的商品房,。當天,,劉女士向祁女士支付了兩萬元的定金。兩天后,,劉女士再次向祁女士支付了38萬元的定金,。 支付40萬元的定金后,劉女士要求祁女士交付該房,,但祁女士以中介公司存在欺詐行為,,以及她尚未取得房產(chǎn)證,因而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等理由,,拒絕履行合同,。為此,劉女士將祁女士告上法院,,要求祁女士繼續(xù)履行合同,,由祁女士按照約定交付房屋,并配合其辦理相關產(chǎn)權變更手續(xù),。如果合同無法履行,,則要求祁女士返還定金40萬元,并賠償一倍定金40萬元和經(jīng)濟損失150萬元,。
每平方米已漲8400元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糾紛性質是買賣合同還是居間合同、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原告的損失如何認定等問題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 原告劉女士的代理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真實有效,,合同無法履行完全是由于被告欺詐,。房屋面積為259平方米,簽訂合同時價格為1.56萬元/平方米,而現(xiàn)在已經(jīng)漲到2.4萬元/平方米,。被告應該賠償原告購買同樣位置,、同等條件房屋的差價損失。 而被告祁女士辯稱:“房屋還沒辦理產(chǎn)權手續(xù),,無法進行交易,。中介公司隱瞞了交易價格,規(guī)避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故意偷逃稅款,,因此合同無效。真正的侵權方是中介公司,,因中介公司的違規(guī)操作造成原告的一切損失應向中介公司索賠,與我無關,�,!� 對此,房產(chǎn)中介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回應:“我們中介公司都是經(jīng)過買賣雙方同意的,,現(xiàn)在是你們不配合我們進行房屋買賣,。”
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案中,,原告劉女士和被告祁女士就買賣房屋達成的協(xié)議是合法有效的,。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原告劉女士依約交付了定金,,而被告不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依據(jù)北京市價格認證中心提供的涉案房屋市場價格,,法官當庭判決解除雙方房屋買賣合同,被告返還原告劉女士雙倍定金80萬元,,并賠償原告的居間服務費和損失共計54萬余元,。 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法官認為,,本案中,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房屋價格明顯上漲,,房屋現(xiàn)價值與原買賣合同價款的差額,應為原告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F(xiàn)因被告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該可得利益應予賠償。
房價攀升引發(fā)訴訟上升
據(jù)法官介紹,,近來由于房價攀升,,導致二手房交易引發(fā)的訴訟也呈上升趨勢。很多房主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后,,看到房價漲幅如此巨大,,便在辦理房屋交割手續(xù)前反悔,開始尋找各種理由拒絕辦理過戶手續(xù),。 2007年12月18日,,朝陽區(qū)法院就曾判決過類似的一起案件。崔先生于2003年以22.5萬元的價格將望京的一套房屋賣給陳女士,,然而看到房價猛漲之后,,崔先生設置障礙拒絕辦理過戶手續(xù)。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崔先生退還陳女士定金1.6萬元,,并賠償陳女士房屋差價款47.6
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