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30 日
,建設部,、國家發(fā)改委,、監(jiān)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七部門聯合發(fā)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指出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yōu)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11
月 30 日
,建設部,、國家發(fā)改委,、監(jiān)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七部門聯合發(fā)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同時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
經適房重回保障功能
經濟適用房將“回歸本位”,即把經濟適用房納入社會保障體系進行考慮,,滿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不是讓它承擔拉動經濟增長的任務。 自從 1998
年國家把經濟適用房作為一項政策推出以后,,在執(zhí)行中,,雖然也做過調整,但仍因為其所表現出來的面積過大,、購買者錯位和價格失控等這些“既不經濟,,也不適用”的問題而飽受社會的批評。 業(yè)內專家認為,,這是因為政策定位上的模糊,,使得經濟適用房很難與商品房劃清界限。在定位不準確的前提下,,政府對經濟適用房的管理也不夠規(guī)范,,監(jiān)控力度也不夠。一方面,,致使有集團購買經濟適用房,,有高收入者購買多套經濟適用房用于投資等,背離政策初衷,。 另一方面,,經濟適用房由于土地屬于行政劃撥,相關費用減半征收,價格應由物價部門核定,。然而,,在實際管理中,開發(fā)商虛列成本,、抬高價格的行為比較普遍,,大大超越了城鎮(zhèn)中低收入家庭的實際承受能力,從而,,使得這些居民只能望房興嘆,。 此次頒布的《辦法》明確,經濟適用房將“回歸本位”,,即把經濟適用房納入社會保障體系進行考慮,,滿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而不是讓它承擔拉動經濟增長的任務,。 《辦法》開篇就提出,,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yōu)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辦法》還要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guī)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和住房建設規(guī)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為了體現保障功能,,《辦法》提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專家表示,,和以往的辦法相比,《辦法》讓經濟適用房回歸保障功能,,著重解決急需人群的居住問題,。
解決低收入者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 3%
核定,。 建設經濟適用房的初衷是為了解決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然而,從立項,、開發(fā),、建設,、銷售到消費各個環(huán)節(jié),過去的經濟適用房并沒能滿足真正的低收入者,。我們經常能看到奔馳寶馬等高檔轎車長期停放在經濟適用房的小區(qū)里,,這明顯和國家規(guī)定的經濟適用房享用者的收入水平不符。 新的《辦法》嚴格界定了經濟適用房是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房,,嚴禁把經濟適用房項目變成商品房項目,,規(guī)定對經濟適用房的戶型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進行嚴格的限制,。比如面積要求嚴格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等,。 《辦法》明確規(guī)定,經濟適用房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并規(guī)定經濟適用房是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yōu)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辦法》還明確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
3% 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監(jiān)管問責更明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以往,,被稱為民心工程的經濟適用房寄托了眾多中低收入者的期待,,但百姓的詬病也從未停息:經濟適用房面積失控,不少住房多達
200
多平方米,;購房資格失控,,不少高收入者仍然購買經濟適用房;一些開發(fā)商或中介從內部拿到購房號再轉手加價炒賣…… “毫無疑問,,政府建設經濟適用房的初衷是良好的,。但由于監(jiān)管的不完善,由于執(zhí)行機制的不規(guī)范,,這份大禮未能真正送到眾多貧困人群手中,。”北京理工大學人文學院教授胡星斗說,,“剛性制度,、柔性監(jiān)督”造成了諸多問題。 今后,,新的辦法或許能改變這一切,。 《辦法》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具體辦法應向社會公布,�,!皩︱_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發(fā)現后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并依法和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辦法》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業(yè)內人士表示,,新辦法的有些條款以往根本沒有,,主要是針對過去經濟適用房建設,、管理過程中的漏洞,加大問責力度,。 新規(guī)能實行到什么程度,?效果怎樣?業(yè)內人士表示,,這還涉及到各級政府的經營管理水平,,以及各個地方的具體情況�,!掇k法》只是從宏觀的角度對管理經濟適用房作出了規(guī)定,,各地還應制定出具體的實施細則,才能切實有效地發(fā)揮該辦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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