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5日將《職工帶薪年休假規(guī)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授權新華社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jù)征求意見稿,,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2007年11月6日《新京報》)
隨著第25個黃金周落幕,,各地再次掀起對“黃金周”的存廢爭議,帶薪年休假的呼聲更是不絕于耳,。如今,,帶薪年休假真的被提到法規(guī)上,我想,,相對于帶薪年休假的規(guī)定,,這項法規(guī)的切實落實更值得期待。 在國人長期形成的思想意識里,,那些加班加點,、不計得失,“鞠躬盡瘁,、死而后已”的“老黃�,!保恢笔亲羁勺鹁吹娜�,,是學習的楷模,,歷來為社會輿論所鼓勵。而如今隨著職場人員工作壓力的增大,、健康問題的凸顯以及法制觀念的普及,,人們對休假制度的理解逐漸深入,。但不論是從現(xiàn)行的黃金周休假制度,,還是增加傳統(tǒng)節(jié)假日的新建議而言,能夠達到的效果卻不容樂觀,。原因就在于它的設計初衷是為刺激消費,、拉動內(nèi)需,屬“權宜之計”。僅僅從黃金周實際運作效果看,,它即使起到了刺激消費目的,,付出的社會成本也是十分巨大的,整個社會的行政資源,、交通資源和環(huán)境資源等,,在長假期間均處于超負荷運轉狀態(tài),負面效應十分顯著,。同時,,以上休假制度在使公眾享有真正的休息權方面,作用也十分有限,。如景區(qū)到處人滿為患,,交通出行十分不便等。因此,,從長遠來看,,切實落實帶薪年休假這種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休假制度才是公民享有休息權的最終保障。 其實“帶薪休假”這個詞早在1994年就被明確寫進我國《勞動法》,,但對于大多數(shù)職場人來說,,帶薪休假雖好,卻是“想說愛你不容易”,。原因在于一是工作分工的細化是機關和公司工作發(fā)展的趨勢,,一旦休假,原來應當承擔的工作就沒人去做,。二是因為現(xiàn)在社會競爭激烈,,如果因為休假,錯過了在單位的表現(xiàn)機會,,那么損失是無法估量的,。而更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一些領導對帶薪休假持不鼓勵態(tài)度,這就導致了員工不敢主動提出休假要求,,而我們最常聽到的一句話就是“連領導都沒休息過,,怎么好意思自己就提出休假呢�,!� 無法有效地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大家就只好在傳統(tǒng)假日或黃金周休息、回家,、做一些平時沒時間去做的事,,這樣就更容易降低休假的功效,長此以往,,惡性循環(huán)就形成了,。因此,,只有積極推動帶薪年休假制度,將休假的選擇權還給個人,,才是解決現(xiàn)行休假制度不盡人意的治本之道,。我們相信,只要輔之以法律的強化和細則的配套,,現(xiàn)在被虛置的帶薪休假制度,,完全可以得到良好的運作。 推動個人更有選擇空間的帶薪年休假制度,,讓公眾享有必要的,、真正的休息權,不僅是公民權利的體現(xiàn),,更可起到社會經(jīng)濟健康發(fā)展?jié)櫥瑒┑淖饔�,。而這些,需要相關部門對帶薪年休假的監(jiān)督和管理,,進行剛性約束,,否則帶薪年休假依然是“一項寫在紙上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