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是公民權利,,休假亦是公民權利,。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職工帶薪年休假規(guī)定(草案)》的征求意見稿全文,,廣征意見,。其中規(guī)定,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要給予補償,。(11月6日《新京報》)
請?zhí)貏e注意這樣所列的職工范疇,,甚至將個體工商戶所雇的職工都包含在內(nèi)了�,!奥毠ぁ苯K于成為了一個全方位,、全包括的概念。這就是可貴的平等之意識、共享之規(guī)定,。 我國不是沒有“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法》第45條就明確規(guī)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只是具體辦法一直沒有拿出來,,而“帶薪年休假”的“勞動者”究竟是指那些群體也沒有明確,。實際執(zhí)行中,對《勞動法》規(guī)定執(zhí)行得比較好的是機關,,我本人在機關工作過多年,,就享受過“帶薪年休假”的好滋味。而企業(yè),、個體工商戶所雇的職工,,想享公務員那樣的好滋味,大抵就是一種奢望了,。所以,,在《勞動法》前面,不同單位,、不同領域的“勞動者”,,實際上休假權利的享受是不平等的。 更好的休息是為了更好地工作,,更好的工作是為了更好地生活,,休息休假本是美好生活的應有之義。朱德庸說過一句妙語:“有人為了愛情自殺,,有人為了婚姻自殺,,有人為了名譽自殺,但很少有人為了工作自殺,。因為工作本身已經(jīng)是一種慢性自殺行為了,。”這是諷刺“只有工作沒有休息”的情形的,。如果說享有工作的平等權利還比較容易做到的話,,那么享有休假的平等權利就難以做到了。權利不平等,,不是真正的公民社會形態(tài),。 作為公民擁有的平等權利,是客觀意義的一種平等供給,,法律法規(guī)就是重要的“客觀條件”之一,。社會主義思想史上有一本經(jīng)典著作是《為平等而密謀》,,而法國思想家皮埃爾?勒魯在其名著《論平等》中說:“平等是一項神圣的法律,一項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項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法律法規(guī)如果沒有平等意識,,那么必然結果就是:有的人因“位尊”而充分享受了一種權利,,而有的人因“位卑”就無法享受到這種基本的權利。歷史上“位卑”者為享有平等權利而“密謀”,,就很可以理解了,;好在現(xiàn)在是為權利平等而將法規(guī)草案“公開”的時代了。 對于非公有制領域,,要“堅持平等保護物權,,形成各種所有制經(jīng)濟平等競爭”,這兩個“平等”思想,,一是法律上的“平等”保護,,一是經(jīng)濟上的“平等”競爭,都很重要,,我們已充分認識到了,;如今,從“以人為本”出發(fā),,對于非公有制領域職工休假權利的“平等”對待,,又是一個新的進步。在權利維護和實現(xiàn)依賴于法律秩序這一意義上,,所有的權利都是法律的,。這次《職工帶薪年休假規(guī)定(草案)》是開門立法,廣征權利主人的意見,,亦是尊重公民權利的體現(xiàn),,是真正的一種“程序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