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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3 王琳(海南學者) 來源:紅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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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用體系涉及對公民自由和權利的限制,雖極其必要又必須慎重,。作為制度博弈主體的公民,,不能被排除在制度設計之外。
在電信等壟斷企業(yè)的公信還沒有得到公眾普遍認同時,,這種做法頗值得考量,。 當前,“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這一理念,正日趨得到認同,。之所以信用必須建立在社會這一形態(tài)之上,,而不僅僅加諸于個人信用,這是因為政府信用,、企業(yè)信用和個人信用,,都是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近幾年來,,我們在“健全現代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上的努力,,基本是由政府主導,并明確指向個人信用的,。 央視4月22日報道,央行日前已經和信息產業(yè)部達成協(xié)議,,同意電信用戶繳費信息接入個人征信系統(tǒng),,并已經責成各地人民銀行和電信企業(yè)推進這項工作。換句話說,,電話欠費記錄今后將作為不良信用信息,,進入銀行的個人信用檔案,并直接影響消費貸款的申請,。 中國社會的信用缺失在政府部門,、企業(yè)與個人之間同時不同程度地存在,信用體系的健全,,也必須在三者之間同時展開,,信用的生成必須基于互信。 如“電信繳費信息接入個人征信”制度,,從主要內容上看,,是央行和信息產業(yè)部在單方要求個人向電信、銀行守信,;從設計目的上看,,是為了降低電信的經營風險和銀行的放貸風險;從實際效果上看,,卻很可能是銀行與電信這兩大壟斷部門的“雙贏”,,但電信消費者個人的權利如何保障呢?很顯然,,電信還算不上是已經被消費者廣泛認同的行業(yè),。相反,電信的諸多霸王條款,,一直被公眾詬病,。兩個月前,國家發(fā)改委公布的去年全國查處價格違法案件情況顯示,“通信運營商提供套餐,、短信,、手機上網等服務存在一定價格欺詐行為”,通信價格違法案件在增長率上居所有行業(yè)之首,。就在前天,,北京市消協(xié)聯(lián)合有關專家指出,應取消手機月租費,,降低上網費,。電信行業(yè)中的“月租費”,被認為是計劃經濟下“行政批權”的產物,,迄今沒有經過任何國家法律程序,。 然而,就是這樣一項費用,,在沒有任何“法律規(guī)則”和“監(jiān)督程序”下,,“世襲”了近三十年巋然不動。一個壟斷收費的標本和價格違法的熱點,,被拿來作為個人信用體系的突破口,,這不能不讓人感慨。在壟斷企業(yè)的公信還沒有得到公眾普遍認同時,,這種做法頗值得考量,。 關于這一點,有評論說,,假如不問青紅皂白,,不能保證每次收費都公平公正,就把所有的拒絕繳費都記入個人信用記錄,,那就等于是把所有過錯全都算在了用戶頭上,,這對繳費者是極大的不公正。 當然,,筆者支持完善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也支持建立健全個人信用體系。只是,,個人信用體系涉及對公民自由和權利的限制,,雖極其必要又必須慎重。國外的個人信用法律體系之所以健全有效,,跟《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為核心的,、一系列規(guī)范個人信用的相關法律體系不無關系。而央行和信息產業(yè)部是通過部門之間的協(xié)議,,來為公民個人建立個人征信記錄的,。本應作為制度博弈主體的公民,,似乎完全被排除在制度設計之外。 而要改變公民在目前信用體系建立中的“客體”地位,,就必須堅持:只有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才能建立和規(guī)范個人信用制度,代議機關的審讀以及更廣泛意義上的公民參與,,才是確保個人信用制度有效建議的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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