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3月25日電
“我國并存著《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兩部法的沖突讓政府采購中心陷入法律尷尬”,在日前舉辦的中國政府采購高峰論壇上,很多專家指出這一問題,。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介紹,,與世界大多數(shù)國家不同,,我國并存著《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這種狀況給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的操作帶來了諸多的問題,。據(jù)悉,,政府集中采購1996年開始試行,初期每年僅有10多億元,至2007年已達4000億元,。
“因為有《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我們依據(jù)不同的法律,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如今政府采購面臨的問題是:采購人的自由裁量權如何約束,、供應商資格怎樣審查、評審委員會及其專家的權利如何限制,、怎么樣面對供應商的質(zhì)疑投訴”,。主要從事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方面法律事務的律師谷遼海指出,。
他舉例稱,2007年10月,,某市科技大學需要采購800多萬元的專用教學儀器設備,,由市政府采購中心代理,通過公開招標的采購方式進行采購,,預中標結果公布后,,落標供應商首先向采購中心提出質(zhì)疑,理由是中標供應商缺乏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能力,,因為中標供應商成立時間不足三年,,公司注冊資本只有300萬元,與中標的采購標的820萬元相差較大,,中標供應商存在不適資格情形,;更為重要的是,招標文件存在限制競爭的內(nèi)容,,違反法律規(guī)定,,比如:招標文件要求合格投標人在以往的政府采購活動中無違法、違規(guī),、違紀,、違約行為,這與《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guī)定不符,,此款僅規(guī)定投標人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nèi)”,,在經(jīng)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既可能使不合格投標人參與投標,,但又會導致限制潛在合格供應商參與投標的情形,。對此,采購中心沒有予以支持,。為此,,落標供應商提出投訴……
針對這一案例,有的律師認為,根據(jù)《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對招投標的職責分工,,應當向市教育局提出投訴,,因為采購人是學校,主管部門是教育局,;有的律師認為,,應當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向市財政局進行投訴;也有律師認為,,應當向市發(fā)改委提出投訴,,因為采購中心的上級主管單位就是市發(fā)改委,后來,,在律師的幫助下,,落標供應商最后還是向教育局進行投訴,兩個月后,,教育局依據(jù)《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關于職責分工的規(guī)定,,作出處理決定,沒有支持落標供應商的請求,,為此,,落標供應商根據(jù)《行政復議法》向國家教育部提出行政復議,其結果仍然是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
谷遼海認為,,律師之間的分歧本質(zhì)上是兩部采購法規(guī)之間相互沖突。
國際關系學院院長,、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顧問劉慧指出,,我國目前正在加緊補充和修訂政府采購法規(guī),把多種因素考慮到政府采購法規(guī)政策體系中,,包括購買本國貨問題,,中小企業(yè)保護和少數(shù)民族和弱勢群體保護問題,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銜接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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