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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4 記者:王亦君 來源:《中國青年報》2007-02-14 7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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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2月13日電
備受關注的北京賽波特如煙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如煙”,,今天又一次成為焦點。因認為“如煙”的產品說明書涉嫌欺詐和虛假宣傳,知名打假人士王海的助手,、北京市民宋先生將銷售“如煙”的北京中友百貨有限公司,、北京醫(yī)保全新大藥房有限責任公司西單店(以下簡稱大藥房)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王海在此案中作為宋先生的代理人,只是他“臨時有事,,不能親自到庭”,。
宋先生在起訴狀中稱,2006年12月10日和11日,他在中友百貨的大藥房購買了一套“如煙”小禮盒和“如煙”煙彈,,價格為659元人民幣,。“我打開包裝后,,發(fā)現產品說明書上寫明含有煙堿(尼古�,。┏煞�,�,!彼蜗壬f,既然煙彈的主要成分是尼古丁,,那么“如煙”就具有成癮和對健康不利的性質,,但是“如煙”的說明書和廣告中都沒有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也沒有說明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方法,。
宋先生還說,,“如煙”的廣告和說明書稱“如煙”有戒煙功效,但無法提供臨床依據,,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如煙”可以戒煙,。
此外,尼古丁戒煙法屬于藥物療法,,用于替代療法的尼古丁制劑大多屬于處方藥,,須由醫(yī)生處方使用。因此,,宋先生認為“如煙”虛假宣傳,,欺詐了消費者。要求法院判令中友百貨雙倍賠償1198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記者注意到,宋先生的起訴書中列舉了“如煙”涉嫌欺詐消費者的7個事實和理由,,和2006年12月11日王海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狀告“如煙”銷售商的事實和理由完全一致,。
“產品說明書中稱如煙煙彈的主要成分是尼古丁,對于這種具有成癮和致命特征的劇毒化學品,,說明書中都沒有作出真實說明,,這就說明了“如煙”生產商具有欺詐消費者的故意,,因此,作為銷售商的兩名被告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宋先生還說,產品說明書宣稱“如煙”是“普通香煙的最佳替代品”,,“這一點直接違反了廣告法,,涉嫌虛假宣傳”。
在看到宋先生出示的產品說明書原件后,,第二被告大藥房的代理人表示,,“對于原告出示的說明書的真實性,我們不認可”,。他拿出另一本說明書說,,“在現在銷售的如煙說明書內,并沒有香煙最佳替代品這樣的字眼,,而且標明了禁忌人群,,也沒有附加中國吸煙與健康協(xié)會的認證證明”。
在法庭調查階段,,大藥房還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證據證明“如煙”的安全性,,其中包括天津市疾病控制中心于兩周前出具的鑒定書,結論為“如煙”的煙彈對人體無害,。
不過宋先生認為,,被告出具的這份鑒定書是在被訴后作出的,鑒于產品并非同一批次,,因此與本案無關,。
由于宋先生要求被告提供如煙諸多檢測證明的原件,法庭決定給雙方3天的舉證期限,,此案沒有當庭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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