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險法》于10月1日實施,不可抗辯條款的加入,,是否會提高保險產品的價格,?就此,,記者專訪了占據我國壽險市場半壁江山的中國人壽股份公司有關負責人。 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新《保險法》十分注重保護被保險人,、受益人利益,而不可抗辯條款的引入就是這一觀點的有力佐證,。新《保險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合同成立兩年后,,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時未如實告知而解除合同。 國壽有關負責人坦言,,不可抗辯條款對保險公司的業(yè)務管理將產生一定的影響,,雖然不可抗辯條款客觀上使欺詐成本一定程度地降低,可能存在道德風險,,但簡單的通過提升費率去解決這個問題顯然是不可取的,,公司針對此問題進行了認真的研究,認為短期內對產品定價影響不大,,長期影響將要看未來市場的變化,。同時,公司通過核保,、調查等途徑來控制道德風險,,提高承保質量。整體而言,,僅就應對新《保險法》進行改造的產品,,費率沒有任何變化,對以此為契機進行的升級產品,,費率有升有降,。 今年以來,國壽以貫徹落實新《保險法》進行產品清理改造的契機,,對各渠道的部分產品進行了升級改造,,并開發(fā)了部分新產品。而頗受市場關注的是重新設計開發(fā)的“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和“國壽康寧定期重大疾病保險與國壽附加康寧兩全保險”,。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產品創(chuàng)新嘗試最大的亮點就是產品條款形態(tài)的創(chuàng)新。據了解,,改造后的產品條款形態(tài)將以基本條款加利益條款的模式出現(xiàn),。基本條款是指反映某一類產品作為保險合同的基本要素,,或作為保險合同的實務操作的程序性事項,,主要體現(xiàn)各產品條款中的共性內容的條款。利益條款是指反映某一個產品作為保險合同中各項保障利益,,除基本條款以外,,主要體現(xiàn)各產品中為基本條款所不能體現(xiàn)的個性內容的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