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2007年中國房地產市場最熱門話題的“小產權房”問題,,在建設部發(fā)布購房風險提示和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出臺禁令之后,,就一直沒有下文。政府部門該如何面對“生米早已煮成熟飯”的違法小產權房,,一直備受公眾關注,。據(jù)《京華時報》報道,北京市發(fā)改委日前發(fā)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本市第一道綠化隔離地區(qū)建設的意見,。意見中明確提出,,有條件地允許已轉讓的農民自住房上市交易。 該如何來理解“有條件地允許已轉讓的農民自住房上市交易”,?這與“小產權房合法化”之間又有怎樣的關系,?一時之間,人們議論紛紛,。大家似乎普遍傾向于將此“意見”看做是小產權房即將合法化的前兆。然而認真分析之后不難發(fā)現(xiàn),,“有條件地允許已轉讓的農民自住房上市交易”與“小產權房合法化”并不能畫等號,,而更像是一種基于無奈現(xiàn)實的“特事特辦”之舉。 “有條件地允許”之“條件”被界定為“舊村已完成拆遷,、農民已完成安置,、綠化已基本實現(xiàn)”,更多屬于“務虛”的空泛措辭,;真正的核心在于“已轉讓”三字,,一下子就將被允許上市交易的范圍縮小為當前存量的小產權房。換言之,,這一“意見”意在解決非常棘手的現(xiàn)有小產權房的身份問題,,而無意于為根本解決小產權房問題提供出路�,!耙庖姟敝�,,有關部門可能采取兩個動作:一是嚴格執(zhí)行建設部去年6月20日發(fā)布的叫停令,繼續(xù)關緊新建小產權房的大門,;二是以行政法規(guī)方式變相給予市場上現(xiàn)存小產權房合法地位,,以了結已既成事實的小產權房難題。這看似兩全其美,,實則問題多多,。 個中關鍵在于,在法律未被修改之前,,“有條件地允許已轉讓的農民自住房上市交易”本身就找不到任何合法性依據(jù),,而是明顯有悖于現(xiàn)存法律�,!锻恋毓芾矸ā芬�(guī)定不允許在農村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fā),,《物權法》規(guī)定“禁止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政府部門憑什么對存量小產權房“既往不咎”,而對新建小產權房嚴格禁止呢,? 小產權房出現(xiàn)已經十年有余,,且彼時之法律已然嚴格禁止,對“已轉讓的農民自住房”理當同樣具有制約力,;沒有任何理由把法律的執(zhí)行按時間先后一分為二,,先前違法的變相轉為合法,后面違法的才依法制裁,。說白了,,解決“小產權房”問題沒有什么捷徑可走,而唯有直面問題的本質——要么修改相關法律,,承認小產權房的合法性,;要么嚴格執(zhí)行現(xiàn)行法律,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小產權房”問題唯有通過立法途徑方能解決,,行政手段的“特事特辦”終究難以逃脫違法嫌疑。國家土地副總督察甘藏春在回應“小產權房”問題時曾表示:國土資源部從1999年開始,,就在全國不同地方,,開展了農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試驗、試點,,現(xiàn)在正在不斷地總結經驗,,在適當?shù)臅r機再提交國家立法機構,通過立法來解決,。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