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人日前說,在非公企業(yè)推行工資集體協商普遍很難,,存在“四不”:即企業(yè)不愿談,,擔心協商工資損害了資方利益;職工不敢談,,擔心提出協商要求被企業(yè)解雇,;職工對相關工資法規(guī)政策不熟悉不會談;工會組織不健全不能談,。(見8月20日《中國青年報》)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勞資雙方就企業(yè)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工資協議的法律行為。也稱之工資談判,,正常每年進行一次,,根據上年度企業(yè)效益情況確定當年職工工資水平,這是保障職工收入隨企業(yè)效益增加和物價上漲而有所提高的工資增長機制,。 而現實狀況是,,“四不”現象在全國許多地方大量存在。筆者分析,,企業(yè)不愿談是主因,、是要害,其他“三不”則是由此衍生出的“附加品”,。企業(yè)不愿談,,職工自然不敢談,,而非公企業(yè)工會組織大都脫不了老板眼色控制,能為職工說多少公道話,?工資集體協商難以推行,,關鍵難在資方太強勢,勞動者太弱勢,,勞資雙方博弈嚴重失衡,。試想,在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現實語境下,,勞動者提出漲工資極有可能被“炒”,、被解雇,失去現有的工作和收入,,誰又敢冒這么大的風險與老板談工資,?對不合理的工資待遇只能采取忍氣吞聲。 資本逐利的本性決定了那些缺乏社會責任感,、缺乏對員工人性關懷的老板,,總是希望給予職工的待遇最小化,從工人身上賺取的剩余價值最大化,。作為政府管理部門決不能容許這種現象存在,,需要通過立法強化職工的博弈力量。工資集體協商體現了對勞資雙方權益的兼顧與保護,,是完全公平的,,但一些企業(yè)拒絕談,認為協商工資有利于勞動者,,這是對相關法律的誤讀,,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確工資集體協商是職工的法律權益,是企業(yè)必須履行的法定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拒絕談判,,不得剝奪要求工資協商的職工飯碗。 協商工資的前提是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簽約,,如果協商不成,,政府就該干預。目前許多地方每年都公布工資指導線,,包括最高或最低工資增長幅度,,但只供參考,許多單位并不執(zhí)行,,政府工資指導線成了高不可及的“甜果”,,吃不著。這種現象亟待改變,政府部門應通過對企業(yè)效益的“年審”,,確定工資標準強制執(zhí)行,,以保證職工收入與企業(yè)效益同步增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