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動于上世紀90年代初的住房體制市場化改革正在經歷方向上的局部重大調整,。在近期以國務院名義直接發(fā)布的第三個與城市住房體制改革相關的法規(guī)文件《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中,“政府+市場”雙軌模式代替了以往的單一“市場主軸”模式,,成為下一步中國住房制度改革特別是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 根據(jù)《意見》,保障類住房的受益群體由“最低收入者”擴大到“低收入者”,,土地出讓金收入作為保障類住房開發(fā)的資金來源用于廉租房建設的比例由此前的5%提高到10%,。此外,在明確各級政府責任和廉租房,、經適房稅惠的基礎上,,為讓保障類住房真正回歸其“保障”的本位,保障類住房的面積被明確限定在50至60平方米之內,。所有這些以改善低收入群體居住條件為目標的政策措施都真切體現(xiàn)了中央政府對住房困難家庭的關懷,,也充分體現(xiàn)了中央政府調控住房,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問題的決心,。 基于立法的針對性和緊迫性要求,《意見》主要是對保障性住房建構的法律語言重述,,而沒有更多牽涉到關注人群更多的商品房問題,。對此,很多觀察家認為,,在目前炒得火熱的住房調控問題上,,中國似乎在走一條“折衷”的中間路線,即大路朝天,,商品性住房與政府保障性住房各走一邊,。從這個意義上說,《意見》重在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規(guī)制的顯然只能是后者,。 “中間路線”或“中間道路”,由于其很符合部分學者所倡導的“讓市場的歸市場,,讓行政的歸行政”,,因而其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政商學界的一種主流房地產調控聲音,聽起來也并不是沒有道理,。但問題在于“中間道路”也好,,“中間路線”也罷,其前提是市場與行政所轄的“域”是可以截然分野的,,至少是可以粗略厘清的,,爾后市場之手和行政之手才可以在各自的“域”內各司其職,。遺憾的是,在中國當下房地產領域,,這個“域”的界限尚不清楚,,市場之手與行政之手發(fā)揮作用的“域”經常是夾纏在一起的。 一方面,,在既有財稅體制下,,地方政府很難在住房調控問題上處于超脫的獨立監(jiān)管者地位,在住房建設的零和游戲中,,保障性住房往往不得不讓步于商品性住房,;另一面,恪于兩類住房當下的開發(fā)建設者都是高度市場化的房地產開放商,,而房地產開發(fā)商一旦市場化后就有自己獨立于公共利益之外的經濟利益,,即使是原有的國有房地產開發(fā)商。 在這種制度性隱喻下,,解決當下城鎮(zhèn)住房難問題,,采用市場與行政互有交叉的“兩條腿”走路是可以的,而且也是必須的,,符合《意見》所倡導的“政府+市場”的政策精神,。但如果像個別主張“中間道路”的學者所說的那樣,“讓市場的歸市場,,讓行政的歸行政,,行政之手不得插手市場領域”,則在房地產調控的大環(huán)境即房地產行業(yè)高度壟斷(包括政府壟斷和房地產企業(yè)壟斷)沒有根本改變的情況下,,除了從利益輸送中獲益的房地產商等攻守同盟外,,對一般期盼買房安身立命的國民來說,百害而無一益,。 與證券市場存在的問題一樣,,中國住房調控的空間很大,但也很小,,任何調控那怕是微妙的政策變動,,都會被不同的利益群體解讀為有所傾向的利好或利空,而不以一般的經濟規(guī)律論,。譬如加息在西方成熟市場一般都被解讀為利空,,可在中國市場上卻偏偏成了利空出盡的利好。具體到國務院本次住房調控,,《意見》加快廉,、經房建設,限制集資建房本是促進社會公平的正常之舉,不過到了房地產商那里,,就成了堵死房屋供應的“第三條”道路,,成了實實在在的利好。如果大多數(shù)開放商透過《意見》想當然地認為尋到了中央政府住房調控走“中間道路”的證據(jù),,并大肆曲解《意見》解決城鎮(zhèn)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難的決心,,這種誤讀是非常令人遺憾的。 實際上,,在住房調控問題上,,就我國國情而言,不會有什么“中間道路”,。中央政府的政策宣示盡管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會有不同,,不過,具體到對百姓住房等民生話題的關懷上,,卻從來都是一致的,、務實的。中國住房改革不管是采用“政府+市場”的雙軌模式,,還是過去采用的“市場主軸”,、“政府主導”等單一模式,都是以民生為其政策依歸的,�,!爸虚g道路”所謂的“中間”,只不過是西方經濟理論在中國房地產領域機械適用的翻版,,其所說的中間不是行政手段與市場手段的最優(yōu)折衷,、不是“政府+市場”有機組合,不是以保證大多數(shù)人住房利益為出發(fā)點,,其有的只是市場與行政手段運用的簡單、機械劃分,。中國現(xiàn)在不會,、將來也不會尋求犧牲大多數(shù)人利益的住房調控“中間道路”。
(作者單位:北京市賽德天勤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