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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9 作者:秦義夫 來源:《中國經濟周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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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商務部宣布暫停“中國暢銷名酒”“第六屆中國名酒”評比活動,。無獨有偶,,許多企業(yè)也對質檢總局推行的“中國名牌產品”和“中國世界名牌產品”評比活動的合法性、必要性也提出了強烈質疑,,并予以抵制,。 政府部門進行名牌產品評比,有濫用權力,、違法行政之嫌,,是對公權力的褻瀆,需要引起警惕。 所謂名牌,,就是同類產品中市場認知度較高的品牌,。名牌產品以其質量優(yōu)良、穩(wěn)定,,或者具備某些方面的特征而被消費者所認可,,是市場長期選擇的結果。有些產品雖然在全國范圍內不能說是名牌,,但在特定地域內卻往往屬于知名產品,;有些企業(yè)的產品有其特定的消費群體,在該群體內屬于知名品牌,,行政機關怎么能用統(tǒng)一的標準去評定,,又如何能評出“世界名牌”。 另一方面,,如果被評定為名牌的產品質量出了問題,,消費者恰恰是相信了政府的評定結果而購買了這些產品,授予名牌產品的機關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政府負有制止假冒名牌,、保護名牌商標持有人合法權益的職責,而沒有認定名牌,、授予企業(yè)名牌產品稱號的權力,。評比活動遭到企業(yè)抵制,是社會對名牌產生規(guī)律認識的回歸,。 行政機關亂評比的做法,,正是黨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所禁止的,。名牌產品評比所存在的問題,,還不僅僅在于是否得到了國務院的批準,同時還存在著違規(guī)設立機構,、自我授權,、用行政手段強制企業(yè)接受其所聯(lián)系的社會團體管理,迫使企業(yè)參加其開展的評比活動等違法行政問題,。 政府對產品質量的管理,,重在制定產品質量技術標準,并監(jiān)督生產者執(zhí)行,,以此來保證企業(yè)為社會提供合格的產品,,維護消費者利益。以行政權力或者以行政權力為背景進行名牌產品評定,,違背產品質量法的精神,,是用公權力對部分企業(yè)的產品做出質量保證,,向消費者推薦產品,影響消費者自主選擇的權利,,是對行政權的濫用,。有關部門應當正確解讀產品質量法,依法履行職責,,而不能置政府形象于不顧,,抱著那些過時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管理要求不相適應的,、被法律和國務院所禁止的做法不放,成為企業(yè)創(chuàng)名牌的“絆腳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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