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哥倫比亞特區(qū)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日前裁定,,奧巴馬政府阻止三一集團關聯(lián)企業(yè)羅爾斯公司在美收購一案違反了美國憲法規(guī)定的程序正義條款,,受到媒體普遍關注,。這一里程碑式的裁決為赴美投資的中國企業(yè)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正當權益樹立了良好范例,但專家認為,,裁決本身并不能改變羅爾斯公司并購遭遇否決的結果,,也不大可能令美國外資安全審查程序作出實質性改變。
中國企業(yè)赴美投資仍需加強對美國外資安全審查相關規(guī)則的學習和理解,,選擇投資對象時盡量避免敏感行業(yè)和靠近軍事地區(qū),,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成立于1975年的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CFIUS)是美國聯(lián)邦政府負責對外資并購進行國家安全審查的跨部門機構,,也是羅爾斯公司訴訟案的被告,,經(jīng)過多年發(fā)展已成為限制外資投資美國敏感行業(yè)和保障美國國家安全的最重要關卡,不少中國企業(yè)對于這一重要機制的運作方式仍然缺乏了解,。
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的重要性可從其人員組成窺見一斑,,幾乎囊括了美國經(jīng)濟和安全要害部門的全部高官。據(jù)美國財政部官方網(wǎng)站介紹,,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由美國財政部長任主席,,常設成員包括司法部長,、國土安全部長、商務部長,、國防部長,、國務卿、能源部長,、貿(mào)易代表和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主任,。
有關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職權的最新法律是美國2007年頒布的《外國投資和國家安全法》。根據(jù)該項法律,,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可對任何外國公司擁有或控制美國實體的交易進行安全審查,,審查范圍包括交易對國家經(jīng)濟安全、國土安全,、關鍵性基礎設施,、關鍵技術、重大能源資產(chǎn),、反恐怖主義等多方面的潛在影響,。不過,該項法律并未就“國家安全”給出清晰的定義,,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的每個成員都可按照其所在政府機構的特定法律職權來理解和詮釋“國家安全”概念,,從而使得該委員會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的安全審查程序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申報,、初審,、調查和總統(tǒng)決定。審查可由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自愿主動申報,,也可由該委員會自行啟動,。在實踐中,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鼓勵敏感交易的參與者主動申請審查,,而且最好在正式申請前先與該委員會溝通,,這樣申請企業(yè)有更多時間與該委員會打交道和識別潛在風險。
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在收到申報后30天內對交易進行初步審查,,如果該委員會認為交易可能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或需要調查了解更多信息,則進入為期45天的調查階段,。調查結束后該委員會可視情況向總統(tǒng)提交調查報告和政策建議,,總統(tǒng)需在15天內作出是否阻止交易的最終決定�,?偨y(tǒng)有權要求暫停,、禁止并購交易或修改并購協(xié)議內容,并不受司法管轄,這意味著法院并不能推翻總統(tǒng)的決定,。
大部分并購交易的安全審查在初審階段就已完成,,真正需要總統(tǒng)作出最終決定的非常少。根據(jù)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去年底向美國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2012年該委員會審查的交易數(shù)量為114宗,,其中作為收購方的中國企業(yè)以23宗首次登上榜首,超過一貫在審查名單上名列榜首的英國企業(yè)(17宗),。在這114宗交易中,,只有45宗進入調查階段,進入調查階段后企業(yè)主動撤銷交易的有20宗,,最后需要總統(tǒng)作出最終決定的只有一宗,,這就是奧巴馬禁止羅爾斯收購美國一軍事基地附近的風電項目。
據(jù)美國媒體透露,,羅爾斯公司并購被奧巴馬政府否決包括兩大因素,,一是收購項目選址靠近美方敏感的軍事基地,二是收購完成前未主動向CFIUS申報,。筆者曾當面向美國財政部負責國際市場和發(fā)展的助理部長瑪麗薩·拉戈對此進行求證,,并追問外國投資選址是否應避免靠近美國軍事基地,拉戈并未正面回答,。
為外資安全審查提供專業(yè)咨詢服務的美國科溫頓-伯林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馬克·普洛特金認為,,上述兩大因素導致羅爾斯并購案較為特殊,美國法院的最新裁定體現(xiàn)出提升CFIUS審查透明程度和保護投資者的重要性,,但并不代表會限制總統(tǒng)裁定的權力或改變CFIUS審查程序,,即便重新給予羅爾斯公司程序正義也不會改變阻止交易的裁定結果。
鑒于美國政府為維護自身利益不大會對CFIUS機制進行大幅修改,,專家建議,,中國企業(yè)赴美收購應提前做好準備期的調研工作,聘請合適的當?shù)仡檰�,,選擇好的投資時機和正確的行業(yè),,熟悉美國的投資審查程序和規(guī)則,。近年來,,中國電信企業(yè)進駐美國市場屢屢受阻的原因之一就是美國將電信基礎設施視為敏感行業(yè),對外資投資進行嚴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