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0日向社會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其中,,草案明確提出,,要建立暢通,、便利的消費者權(quán)益救濟渠道,對消費者的賠償將提高到10倍,。同時,,草案還規(guī)定,對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的違法行為,,處以最高多達貨值金額20倍的罰款,。(4月21日新華網(wǎng))
10倍賠償、20倍罰款,,這無疑是此次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最惹人注目的一大“亮點”,。應該說,與此前公眾熟悉的《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以及《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前身——《食品衛(wèi)生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相比,,草案的賠償新規(guī),,強化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和救濟的趨勢和力度十分明顯。但是,,從近些年食品安全領域暴露出的嚴峻現(xiàn)實來看,,以“支付價款”、“貨值金額”為基準的“10倍賠償”,、“20倍罰款”,,是否具備足夠的懲罰性,并能由此根本遏制不安全食品的泛濫,,恐怕又是值得進一步商榷和推敲的,。 我們知道,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食品雖然是需要經(jīng)常頻繁購買的商品,,但與那些大件耐用性質(zhì)的商品相比,其單價一般都不會太高,,如油鹽醬醋,、果品蔬菜等等,通常一次不過都是幾元,、幾十元的“支付價款”,。這種背景下,以“支付價款”來計算賠償額,,縱然10倍,,其絕對值也并不算高。 由此,,不禁想起前幾年著名的“大頭娃娃”事件——包括安徽阜陽等地在內(nèi)的全國數(shù)以百計的嬰兒出現(xiàn)“大頭”的病癥,。試想一下:如果造成如此嚴重后果的不安全食品,事后僅需賠10袋奶粉錢,,那么,,這樣的賠償,究竟算是“懲罰”呢,,還是無形中的縱容,? 對于不安全食品的生產(chǎn)或經(jīng)營者,之所以必須施以高額賠償和罰款,,不僅是因為這種行為侵害了消費者權(quán)益,,給他們帶來了直接的經(jīng)濟損失,根本還在于,,只有通過高額乃至天價的賠償,、罰款,才能對不法商家施加足夠的懲罰,,極大地提升其違法成本,,真正起到以儆效尤的威懾作用。無數(shù)的經(jīng)驗教訓早已證明,,包括不安全食品在內(nèi)的假冒偽劣商品之所以長期難以有效遏制,,一個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們相關的法律罰則太過綿軟,、“仁慈”——既不足以讓違法者在事后“傷筋動骨”,,也無法令潛在的試法者在事前“望而卻步”。 有鑒于此,,針對草案的10倍賠償,、20倍罰款規(guī)定,筆者想提出以下立法“意見和建議”:為提高罰則的懲罰性,、震懾力,,不妨將“支付價款”、“貨值金額”的計算基準改為:“不安全食品給消費者所帶來的實際損害”——如一名消費者因食用不安全食品造成的人身,、誤工,、精神等損害價值10萬,那么相應的賠償和罰款就應該是100萬和200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