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浙江省溫州市,一場并不新鮮的公開宣判大會,,引起了廣泛爭議,。支持者說,,這樣做對不法分子具有強大的震懾力;反對者稱,,這種做法侵犯個人權(quán)利,。 有刑法專家指出,這種改革開放前普遍采用的方法,,在已經(jīng)是21世紀的新形勢下還在沿用,,說到底是法治意識淡薄。
數(shù)十人一字排開“示眾”
溫州市近日在甌江帆影廣場舉行“嚴打”整治公開宣判處理大會,,公開逮捕65名犯罪嫌疑人,,并對32名刑事被告人進行公開宣判。而這些人均是一字排開“示眾”,,吸引了數(shù)以萬計的群眾圍觀,。據(jù)當?shù)孛襟w報道,被示眾的65名犯罪嫌疑人中,,22周歲以下的有44人,。 為了“示眾”這些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溫州市有關部門也是頗下了些功夫,,一大早,,位于江濱路的帆影廣場就警笛陣陣。大約8點鐘左右,,帆影廣場開始實施交通管制,,廣場兩側(cè)臨時搭建起鐵欄桿,。 等到65名犯罪嫌疑人被押到廣場上一字排開后,公安部門在介紹完他們所涉嫌的犯罪情節(jié)后,,逐一宣讀逮捕決定,。10時許,32名被告人被押進廣場,,公開宣判開始,。媒體報道說,一名婦女看到等候判決的兒子時,,哭得昏厥在地,。一名上了年紀的老人則雙手掩面,抽噎得全身顫抖,。在他們心里,,親人這樣被“示眾”,“丟死人了”,。 今年以來,,溫州市開展打擊整治“兩搶”犯罪大會戰(zhàn)。1月至3月,,全市破獲“兩搶”案件755起,,刑拘“兩搶”案件犯罪嫌疑人564名。 溫州市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宣判大會是壯“嚴打”聲威,、掀“嚴打”高潮、長群眾志氣,、滅不法分子威風的重要標志,。
震懾?侵權(quán),?網(wǎng)民觀點分歧
“年紀輕輕不學好,,去偷去搶,活該,!”在公開宣判處理大會現(xiàn)場,,一些溫州市民認為,這樣的活動替老百姓出了口氣,,對遏制犯罪活動有強大的震懾作用,。浙江省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的一位研究人員表示,執(zhí)法也有一個效果的問題,,社會效果要和法律效果相結(jié)合,。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阮方民告訴記者,從傳統(tǒng)意義上,,其震懾作用不可否認,。記者注意到,,公開宣判這種方式已經(jīng)沿襲了幾十年。最近的一個例子就是,,去年11月25日西部一縣破獲的特大持槍搶劫案3名疑犯游街,,約5萬居民上街目睹其真容。當?shù)厝罕娙挤牌鸨夼�,,甚至還有的自發(fā)組織鑼鼓,、秧歌隊來慶賀大案告破。 然而,,溫州市的這次公開宣判處理大會卻在網(wǎng)絡上引起了很強烈的爭論。有的網(wǎng)民認為,,嚴厲打擊不法分子,,是每一個老百姓最為樸素的愿望與訴求。宣判大會是快速改善一個社會治安情況的最有效方式之一,。但是還有的網(wǎng)民表示,,法律只有懲罰人的功能,而沒有羞辱人的義務,。公開宣判處理,,等于是當眾把他們往絕路上推。 公開逮捕有利于震懾犯罪,,也有利于公眾監(jiān)督,,但確實可能傷害嫌犯或罪犯的人格權(quán)。即便是罪犯,,他們的人格尊嚴同樣也受法律的保護,。一些網(wǎng)民分析說,這樣做的結(jié)果,,要么使當事人陷于絕望而自暴自棄,,要么使當事人羞辱難當而蓄意報復社會。 更有專家指出,,如果是接受宣判,,被告人應該面向國徽和法官,而廣場上“示眾”的他們面向的卻是圍觀群眾,,一場嚴肅的司法行為儼然成為政治活動,。浙江素豪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杰說,這樣大規(guī)模的宣判大會會有點震懾的效果,,但是更像是做一個秀,。
法治意識亟待加強
“溫州市這樣的活動不是明文規(guī)定不能弄”,羅杰律師認為,,但是在新形勢下,,還有沒有沿用這種方法的必要,。在采訪中,專家們提及最多的,,就是“即便是罪犯,,他們的人格尊嚴同樣也受法律的保護�,!� 阮方民教授說,,比如這次活動中的法院宣判,宣判是應該公開的,,但是法院脫離了法庭,,不神圣,庸俗化了,。對于溫州市的這一舉動,,阮方民教授認為,說到底,,就是一些官員的腦子里沒有法治意識,。 浙江省社會科學院王志邦研究員在接受采訪時說,對未經(jīng)審判的犯罪嫌疑人在廣場上公開處理,,違背了法律程序,。而且,“公安局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不一定要公開,,萬一后來發(fā)現(xiàn)抓錯人了,怎么辦,?”阮方民教授告訴記者,,從他目前掌握的情況來看,可以說公安機關99%以上都抓的是對的,,可是還有百分之一的抓錯可能,。 “在廣場上如此大張旗鼓的公開宣判,就等于是向社會說這些人都是壞蛋,�,!比罘矫窠淌谫|(zhì)疑,萬一這其中有人是被錯抓了,,公安機關能公開宣布抓錯人了嗎,?好像從來沒有聽說過。 因此,,有專家認為,,不能僅考慮震懾,不要忘了,,犯罪嫌疑人也享有一些權(quán)利的,�,!罢f到底,一些官員的腦子里沒有法治意識,�,!比罘矫窠淌趹嵖卣f,普法的對象很多官員認為第一是老百姓,,而實際上官員才是最應該普法的對象,。“今天你可以蔑視別人的人權(quán),,他日別人就可以蔑視你的人權(quá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