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正月初二,,許雷一大早就帶著新婚的妻子乘車去給岳父岳母拜年。上車后,,許雷因票價與售票員發(fā)生爭執(zhí),,將正在打盹兒的乘客盧成林吵醒,。盧成林也與許雷吵上了,以至推搡起來,。售票員見此情景,,打開車門讓兩人下車去打。從車上打到車下,,許雷摔倒盧成林,,并壓在盧成林身上,盧成林順勢對著許雷的鼻子咬了一口,。 鑒定結(jié)果是許雷的鼻尖及左側(cè)鼻翼被咬傷導致自然缺損,,面容明顯變形,已構(gòu)成重傷和九級傷殘,。起訴到法院后,,盧成林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隨后,,許雷又對公交公司和盧成林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二被告賠償自己的經(jīng)濟損失。法院審理認為,,許雷與盧成林打架,,雙方均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公交公司沒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保障義務,也對許雷的受傷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遂判決公交公司賠償許雷30%的醫(yī)療費計2萬余元,。 乍一看,許雷的損害是因為乘客之間打架造成的,,似乎與公交公司沒有什么關(guān)系,。但是,從法律上細加分析便可得知,,法院的判決是合理,、合法的。 許雷購票乘車,,便與公交公司建立了一個運輸合同關(guān)系,,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有安全把乘客運送到目的地的義務,,并在運輸過程中有盡力救助旅客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guī)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6條)。而在本案中,,乘客許雷與另一乘客盧成林已經(jīng)推搡起來的情況下,,公交公司的司乘人員不但沒有勸阻和拉架,沒有盡力去避免危險,,而且還打開車門讓兩人下車去打,,這也可以認為是對許雷的傷害提供了一定條件。另外,,事情的起因也與售票員收車費有一定關(guān)系,。因而,在本案中,,法院判決令公交公司承擔一定責任是正確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