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沈陽電
一位孕婦被車撞傷,造成流產,。她將車主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定,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并支付住院治療費等2萬元,。 2006年的正月十五,懷孕四個多月的莊穎在沈陽市東陵區(qū)國道102線上獨自行走,,被迎面開來的一輛中巴車撞飛,。經過搶救,她的肋骨骨折,,身上多處軟組織損傷,,雖然沒有生命危險,但肚中四個月的胎兒不幸未能保住。交警部門在趕到事故現(xiàn)場后確認,,肇事的中巴車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莊穎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李某和保險公司共同支付醫(yī)療費和精神損害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應當對莊穎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予理賠,。由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莊穎流產,,使其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因精神損害賠償也屬于投保人投保的理賠范疇,,故保險公司還應該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最后,法院終審作出了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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