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沈陽市某旅行社組織“海南三飛6日游”時,違背承諾,,宣傳的“贈送洗溫泉浴”,只是房間淋�,�,;說好住四星酒店,變成三星……游客趙麗敏感到受騙,,為此提起訴訟,。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判定旅行社違約,賠償原告損失400余元,。 2007年12月14日,,趙麗敏與沈陽一家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離開寒冷的北國去“海南三飛6日游”,。不過到達目的地后發(fā)現(xiàn),,許多項目跟出發(fā)前說好的并不一樣。比如原定的四星級標準住宿,,實際住的是三星級標準酒店,;合同約定只進2個購物店,結果進了4個;合同上有“飯后贈送水果,,贈送免費洗溫泉浴”,,但都沒有兌現(xiàn)。 趙麗敏認為,,旅行社有明顯的違約行為,,為此她要求給予一定補償。但旅行社方面并不認賬,。無奈之下,,她只得到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旅行社賠償全部團費及200元購物費共計6000余元,。
在庭審時,,旅行社方面辯稱:合同上約定了進購物店的次數(shù),是“兩到三個”,;關于酒店的星級,,原告住的酒店是四星級標準,沒有違約,。另外,,進到酒店后,擺在桌面上的就是贈送的水果,,原告住的酒店就是溫泉酒店,,本身洗浴就是溫泉洗浴,不另行安排,。故沒有違約行為,,不同意賠償。 法院認為,,旅行社將原告趙麗敏由四星團拼到三星團,,住宿實際為三星級標準賓館,只贈送了一宿準四星級賓館,,對此旅行社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因原告沒有表示拒絕,并實際接受了改變的事實,,所以原告應承擔所對應標準的費用,,旅行社應將差額部分返還原告。 對于購物店由合同約定的2個增加到4個的事實,,雖然旅行社有違約情節(jié),,但因趙麗敏所購物品均系自愿購買并用于了自己消費,故對退還200元購物費的請求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旅行社賠償趙麗敏賓館住宿費用差額400元,并按照差額部分的20%計算賠償違約金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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