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主張誰舉證”是打民事官司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然而,,沒有舉證,她卻照樣打贏了勞動爭議官司 小王是一名紡織女工,。2008年4月17日,,她所在的紡織廠人事科突然通知她到財務科結清工資和經濟補償款,從第二天起就不用來上班了,,也沒有說明任何理由,,只是講這是廠領導集體討論的意見。 7月3日,,小王將紡織廠起訴至法院要求重新安排自己的工作,。庭審中,小王未能提供其與紡織廠未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據,,紡織廠亦未提供已和小王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據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紡織廠只是反復強調自2008年4月18日起小王一直未在該廠上班,她們之間的勞動關系事實上也已解除,。 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者的勞動權應當受到保護。紡織廠單方解除與小王的勞動關系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是無效的。遂判決紡織廠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重新安排小王的工作,。就這樣,,小王在沒有提供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就打贏了官司,紡織廠一直認為法院判決不公,。但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誰主張誰舉證”確實是我國當事人之間打民事官司時應遵循的舉證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痹摋l規(guī)定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完整表述,。從這一意義而言,小王主張紡織廠應當重新安排自己的工作,,確實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否則應承擔敗訴的后果,。 但“誰主張誰舉證”也只是舉證原則的一個基本規(guī)定,除此基本規(guī)定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還有其他特別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第6條明確規(guī)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币虼耍景傅呐e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即紡織廠),,而不在原告小王,。紡織廠應對其解除與小王的勞動關系提供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否則,,應由其承擔不利后果,。 作為用人單位的某紡織廠卻沒能提供證據證實小王符合解除勞動合同規(guī)定之情形,也沒有提供證據證實確已和小王解除了勞動關系,。因此,,作為舉證責任人的紡織廠當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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