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拿這些錢去炒股,、借貸,、投資都是為了‘錢生錢’,是在給國家創(chuàng)收,,不僅無罪而且有功……”谷兵,,這個被指控挪用340多萬元公款炒股、炒房的副處級干部在法庭上發(fā)出的驚世之語,,被網(wǎng)民稱為“最牛的自我辯護”。但法律是公正的,,法院近日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谷兵有期徒刑8年。
“股神”瞄上了清退款
今年50歲的谷兵,,是原重慶市潼南縣財政局黨組成員,、潼南縣化工廠集資清退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副處級),在當?shù)匾菜銈“能人”,。他不僅有注冊會計師資格,,還擔任過財政局副局長、國資局局長,、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監(jiān)督管理辦公室主任,,是個懂經濟、有經營頭腦的人,。他是潼南縣第一個涉足B股市場,,并且賺了不少錢的人,被人稱為“股神”,。 1989年至1990年期間,,重慶潼南縣政府通過向個人和企業(yè)集資等方式修建潼南縣氮肥廠,共向全縣農村村民和城鎮(zhèn)干部職工等集資1200余萬元,。然而,,由于種種原因,群眾的集資款未能按事前承諾逐年清償,,為解決集資款清退問題,,潼南縣政府于2002年1月22日成立了“潼南縣化工廠集資清退領導小組”,谷兵為小組成員并兼任該小組下設的清退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集資款清退工作,。 清退辦成立后,谷兵為正式職工,并先后聘請了張海燕,、陳松安,、謝金祿、楊濤,、錢琪珍等臨時員工,,采用向化工廠收取集資還款及資金占用費,通過各鄉(xiāng),、鎮(zhèn)統(tǒng)一組織收取集資人集資憑據(jù)或直接收取集資人集資憑據(jù)結付集資款的方式,,清退化工廠集資款。由于清退辦公室只有谷兵一個人是國家公務人員,,是領導,,其他都是他聘請的臨時員工,完全就是他一個人說了算,。 面對手中掌握的數(shù)百萬元巨款,,谷兵動了發(fā)財?shù)哪铑^:何不把這些資金投入股市,賺一筆錢再兌付給集資戶,。雖然他也知道這些錢是周邊農戶的“血汗錢”,,是一家人幾十元累計起來的,但是利令智昏的他顧不了這么多,,決定放手一搏,。
挪用340多萬炒股炒房
從2002年9月開始,谷兵多次安排員工持清退辦收據(jù)到化工廠收取集資退款,,谷兵在收到化工廠銀行轉款后,,不將資金存入清退資金專用賬戶,并且將應由清退辦保管的相應收據(jù)的存根聯(lián),、記賬聯(lián)抽出由其私自保管,。隨后谷兵將資金轉入信用社,并用于個人買賣股票,。通過這種不斷的“倒騰”,,他陸續(xù)從縣化工廠領出集資清退款340多萬元。他將其中一部分資金投入股市,,將部分資金用于個人借貸和投入商業(yè)地產使用,。 案發(fā)后,檢察機關查明,,谷兵在2002年5月至2004年4月期間,,先后分13次將260萬元清退款投入股市,最少的一次是3萬元,,最多的一次是53萬元,,逐次追加資金,。但是,股市風云變幻,,連谷兵這樣的“股神”也難以把握,。2002年2月他將資金注入股市后,上證指數(shù)從2000年初的2000多點一路狂泄至900多點,。谷兵買入的股票都被“套牢”,,解套遙遙無期,這讓他如坐針氈,。為防止事情敗露,,在2006年底潼南縣換屆選舉考察干部中,谷兵向相關考察人員表示清退辦公室尚有幾百萬元資金,,因種種原因未能清退,,希望繼續(xù)負責該項工作。 除了炒股外,,谷兵還將錢投資到集資建房當中,,以牟利。2005年3月,,潼南縣招商局員工集資修建住宅,以個人自愿入股自負盈虧的方式進行房屋開發(fā),。因資金不足,,招商局負責人邀請谷兵入股,谷兵表示同意,,并把收到的50萬元清退款,,以個人的名義入股,本金轉給招商局,。
“創(chuàng)收”已成“非典型腐敗”
“我拿這些錢去炒股,、借貸、投資都是為了‘錢生錢’,,是在給國家創(chuàng)收,。”在法庭上,,谷兵為自己如此辯解,。他說,拿走公款并不是不想還,、不還,,而是隨時準備歸還。把錢投資股票,,是想等到股價漲了,,就可以給國家創(chuàng)造效益,,自己一分一厘也沒有中飽私囊。法庭上,,谷兵顯得理直氣壯,,不是對檢察官提出反問,就是對檢察官的話來個即興評價,,在法官幾次警告后,,才有所收斂。 當檢察官問谷兵,,為什么收錢后長達幾年都不入賬,?谷兵在法庭上說:“那是因為當時我身兼數(shù)職,我是在百忙中抽出一點時間來做清退工作,,情況非常特殊,,相當特殊!” 檢察官為了證明谷兵是故意隱瞞不報,,拿出了一份特別的證據(jù)——一張被撕爛的票據(jù),。這張票據(jù)是偵查人員在搜查谷兵的家時發(fā)現(xiàn)的,當時偵查員還沒看清楚,,谷兵就突然搶過票據(jù),,幾下猛撕塞進嘴里。好幾個偵查員全力爭取,,才從谷兵口中把這份證據(jù)取出來,,通過重新拼接,又發(fā)現(xiàn)了當時谷兵還沒有暴露的犯罪事實,。 公訴人指出,,清退辦公室掌握的清退資金是政府部門統(tǒng)一收取、發(fā)放的資金,,屬國家機關正在管理的資金,,清償群眾資金是惟一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沒有挪作他用的權力,。谷兵的行為系為個人牟取私利,,不屬單位行為。所謂用獲取的暴利補償集資群眾的利息損失,,不是已經發(fā)生的事實,,而是案發(fā)后谷兵的辯解或設想,法律認定的是已經發(fā)生或查明的事實,,并以此作出評判,,而不是依據(jù)設想的、將來可能發(fā)生的事實進行評判,。 法院經過審理,,采納了公訴人的意見,,最終對谷兵以挪用公款罪作出了有罪判決。 法律界人士指出,,關于挪用公款“創(chuàng)收”的腐敗行為,,已經成為腐敗案件中的一個“非典型現(xiàn)象”。把挪用巨額公款他用視作為公家創(chuàng)收,,把個人決定巨額公款使用視作兒戲,,暴露了基層單位財務制度的不健全和監(jiān)管上的漏洞。如果按照賬實分離原則和財務審批制度,,不給任何領導和人員一手遮天的機會,,是不可能造成巨額公款被挪作“投資”之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