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跑老師”范美忠被解聘,。但解聘理由并不充分,。如果解聘是因為其先學生而逃,那么在地震發(fā)生后先學生而出教室的教師并不會只有范美忠一人,,獨獨解聘范美忠,,顯然有失公平,;如果解聘是基于其所發(fā)表的言論,則解聘就與公民言論自由原則相背離,。
任何政府部門的任何行政決定,,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作出,如果政府部門的決定缺乏嚴格的法律依據(jù),,則其對社會利益的破壞性效果往往會大于對社會利益的維護功效,。解聘范美忠或許只是一種相對特殊的個案,但是政府行政行為與處罰決定必需嚴格遵循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應適用于每一公民個體,,而且越是對待特殊個案當事人越能反映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與尊重公民權利的自覺性,。 范美忠的言行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的爭議,對于厘清教師的職業(yè)道德與社會道德之間的界限,、辨析尊重人性與特定職業(yè)公民職責之間的關系是不無裨益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出現(xiàn)范美忠式的言行及其相關爭論并不是一件壞事。無論范美忠個人最終何去何從,,社會自身都可以通過爭論之后逐漸形成相對廣泛的共識而將該事件逐漸“消化”掉,,而這個“消化”的過程非常有利于促進公民意識的養(yǎng)成與公民社會的形成。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政府主管部門“半路殺出個程咬金”,,則容易阻斷社會的這一自行“消化”范美忠事件的進程,這不能不說是十分令人遺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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