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貨人將貨物從堆場提離時未仔細檢查驗貨,待運至倉庫后發(fā)現箱內貨物受損而引發(fā)索賠糾紛,。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對這起海上貨物運輸貨損賠償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對原告的索賠請求不予支持,。 2006年8月,,富邦航運有限公司接受阿米蒂合伙公司委托承運一個上海至美國長灘的貨物集裝箱。貨物抵運至目的港后,,收貨人將貨物從堆場提離時未予仔細檢查,,待倉庫開箱后才發(fā)現箱內貨物嚴重損壞。 收貨人隨即委托維利公估公司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報告認定貨損是由于貨物在運輸期間粗暴搬移造成的,,檢驗報告后隨附79張描述貨物在檢驗時狀況的照片。 由于阿米蒂公司向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海上貨物運輸險,,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賠付后,,將富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賠15000美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檢驗報告所附照片可以清楚地看出集裝箱外表面的損壞情況,,但收貨人在提箱時未對該情況提出異議,并未在交貨單上注明情況,,應視為貨物交付時完好,。雖檢驗報告認定貨損是由于貨物在運輸期間粗暴搬移造成的,但該結論所依據的材料僅有事后照片,承運期間沒有相關的事故記錄,,不能排除貨損是在收貨人將貨物提離堆場后運至倉庫期間發(fā)生,,故認定承運人造成貨損缺乏依據。 鑒于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涉案貨損確系發(fā)生在承運人責任期間內,,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