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8日電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結(jié)原告美國之寶制造公司訴被告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撤銷被告對指定使用在第34類“吸煙用打火機”商品上的Zippo立體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的復審決定,。 據(jù)悉,,2001年12月,,美國之寶制造公司向國家商標局提出Zippo立體商標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4類的“吸煙用打火機”,。2002年8月,,國家商標局駁回Zippo立體商標的注冊申請,。 美國之寶制造公司于2002年12月向工商總局商評委申請復審,。商評委經(jīng)審查認為,,Zippo立體商標的立體圖形為一種較為常見的外觀造型,不具有商標顯著性,。之寶制造公司仍不服,,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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