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一份立法招標公告出現在山西省太原市人大網站及當地媒體上,,內容是起草《太原市文化產業(yè)促進條例(草案建議稿)》。截至目前,已經有七八家投標單位報名參加,。(據《民主與法制時報》) 這種將法案的起草交給第三方的做法,,可以稱之為“委托立法”。委托立法不是太原的創(chuàng)新,,事實上,,許多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都嘗試著將相關的法規(guī)、規(guī)章交由中立的機構進行起草,。但是,,太原市的做法還是有不少亮點:其一,太原市采取了招標而不是指定某一家起草的方式,,讓更多的單位參與進來,;其二,太原人大從處于中立方的投標單位中選取兩家起草兩份方案,,而同時,,太原文化廣播電視局也起草一份方案,最后由市人大進行匯總,,合成一份草案,,并提交審議。 太原市這種對法規(guī)進行招標的方式,,是一種立法民主與立法文明的進步,,意義重大,值得推廣,。
首先,,采取立法招標的方式進行法規(guī)草案的起草,有利于法規(guī)內容的科學性,。對于法規(guī)草案的起草,,如果僅僅由自身或者指定相關部門、學術機構來起草,,難免視野狹窄,,不能看得更廣、更遠,。其次,,采取立法招標的方式進行法規(guī)草案的起草,更有利于避免“部門利益”,,讓法規(guī)的起草更加中立,,更能體現多方的利益訴求。最后,,采取立法招標的方式進行法規(guī)草案的起草,,進一步體現了立法的民主。立法招標,讓更多的人來參與法案的起草,,能集思廣益,,能體現更多民眾的訴求,讓法規(guī)充分體現民主意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