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沈陽電
遼寧省沈陽市個體業(yè)者張志民從多家銀行透支,非法占有4萬多元錢并揮霍,。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日前認定張志民的行為有主觀惡意,,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張志民從2004年開始先后申請辦理了招商銀行,、中信銀行,、廣東發(fā)展銀行、工商銀行的信用卡,,多次用于透支,,而且將非法占有的錢款用于揮霍。至2007年9月,,已累計欠款人民幣本金4萬多元,。發(fā)卡銀行發(fā)現(xiàn)情況后,多次向張志民催收欠款,,但其一直不予歸還,。直到案發(fā)后,才由其家屬將上述款項退還銀行,。但此時張志民已涉嫌犯罪,,很快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張志民作為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超過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其行為是惡意透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法院在對張志民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的同時,,還并處罰金5萬元,。 辦案法官提醒,持信用卡者應警惕,,透支5000元以上且收到銀行催收通知三個月內仍不歸還的,,屬惡意透支,極有可能面臨刑罰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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